刘国胜原是(重庆)涪陵区国土资源局江北管理所所长,因为有实权,建筑老板都来拉拢他,行贿22万元;他也生财有道—————给负责拆迁的公司发难,要拆迁就要喝酒吃饭做工作,用这种理由把15万元的拆迁费揣进腰包。10月19日,市三中院终审判决,刘国胜犯受贿罪和贪污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初,夏某和妹夫以重庆市吉力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合伙承建了涪陵区江北办事处双龙湾拆迁户建房基础场平工程。为了感谢刘国胜对该工程的关照和能尽快划拨工程款,夏某给刘国胜送了12万元。
包工头杨某也是挂靠在吉力建筑公司,他以该公司的名义承建了涪陵区江北办事处双龙湾拆迁户边坡支护工程。杨某为了感谢刘国胜的关照,送给了刘国胜10万元。就这两件事情,刘国胜就收了22万元的贿赂款。
而在2009年5月,刘国胜代表涪陵区国土资源局江北管理所,与重庆云天柱建筑有限公司商定了涪陵区江北办事处相关土地的拆迁事宜。双方事先口头约定江北国土所在完成拆迁工作之后,云天柱公司支付拆迁补偿费180万元给江北国土所。
后来,刘国胜以拆迁工作有难度,有些费用不好处理(指的是调解折迁户和吃饭喝酒等费用)等为由,开始向云天柱公司发难,要求云天柱公司把拆迁合同标的额变更为165万元,云天柱公司向刘国胜指定的账户中存入15万元。
云天柱公司总经理得知后,只好照办,安排公司的副总经理以拆迁补偿费的名义,从公司借出15万元,存入刘国胜让朋友新办的一张银行卡中。
这张银行卡揣进了刘国胜的腰包中。
没过几天,云天柱公司就与江北国土所重新签订征地拆迁协议,把拆迁补偿费约定成了165万元。
市二中院终审后认定,刘国胜所涉受贿罪和贪污罪均成立,两罪合判有期徒刑13年。(记者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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