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今天上午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很有必要,绝大多数修改都可行,表示赞成,他们也对再审程序、公益诉讼和虚假诉讼等问题提出了一些进一步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要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为方便公民申请再审,草案规定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民事案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姜兴长委员说:“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是想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的问题,基于这样的考虑,2007年的修改决定规定申请再审一律上提一级管辖,实践的结果并不尽如人意。现在的情况是,大量的再审案件集中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目前处于案件数量激增,办案人员不够的紧张局面,疲于办理大量的申请再审案件,就制约了监督与指导案件职能的发挥。”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丽满委员说:“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公益诉讼的大门已经敞开,但是目前关于公共利益的内涵,公益诉讼的边界,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公益诉讼的受理范围,公益诉讼的程序,公益诉讼滥用的防范、证明责任,诉讼费用等,仍然存在不同的争论。在本次修法中,只对公益诉讼作了原则性规定,不好操作,希望能够积极创造条件,待时机成熟时作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
龚学平委员说,要完善虚假诉讼的防范、审查和制裁的制度,促进诚信诉讼。“在诉讼当中存在个别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纠纷,提起诉讼,以图谋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的现象。比方,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借助虚假诉讼来转移财产,逃避财产的分割,再比如,被执行人利用虚假诉讼,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为促进社会诚信的建设,遏制虚假诉讼,确保民诉法真正实现合法诉讼权利的目的,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虚假诉讼的防范、审查和制裁的制度。”(记者马闯 张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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