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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行贿现象愈发突出 打击行贿面临定性难等困境

2011年10月31日 11:28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许多人认为与那些收受贿赂的贪官相比,行贿人是被动的甚至是被迫的,是“弱者”,忽视了行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日前,《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在多地检察院采访了解到,目前在贿赂案件的侦查中,为取得受贿证据,形成证据链条,检方有时不得不对一些行贿人放弃追查,将办案重点放在查处受贿上。

  江西省某地一位检察长介绍,近两年其所在检察院查办几个腐败窝案,让20多人获刑,而无一行贿者被定罪。

  “很多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挖空心思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确实恶劣,但无奈的是,出于办案现实的考虑,对行贿者处理往往偏轻。”这位检察长说。

  另有检察机关人士对本刊记者介绍,目前,不仅个人行贿受惩处较轻,单位行贿行为受处罚更是属宽松状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由各级检察机关建立施工企业行贿记录档案,规定凡是被法院判决确认有行贿犯罪的企业,均应记录在案,不得参加工程招投标。然而,能被最终定罪的行贿人或行贿单位却寥寥无几。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于晓光等专家分析指出,目前打击行贿仍受到立法、执法、思想认识等多方面制约。

  按现行刑法规定,对一般行贿罪,即情节不严重的,判刑为5年以下。且行贿人只要在被追诉前有所交代,便可减轻处罚乃至免除处罚。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也规定得比较原则。如今,行贿手段花样翻新,无孔不入,甚至出现了跨地区行贿、用公款行贿的新现象,原来的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得含混不清,使得行贿犯罪仍然处于定性难、处罚难、责任落实难的困境。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傅大中表示,有关单位行贿罪的具体规定尤其有待完善。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单位行贿罪会对单位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采取双重惩罚。但如果他们利用手中职权,为了谋取与单位无关的个人利益,用单位的名义去行贿,这种情况属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不易分清,往往无法明确责任人,即使明确了责任人,个人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也难以把握。

  近几年,行贿犯罪呈现出领域广泛化、行贿对象扩大化、行贿数额巨大化、犯罪趋势群体化等特点,公款行贿现象也越来越突出。行贿犯罪多呈连续状态,具有长期性、隐蔽性,而且行贿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往往一跑了之,由于侦查手段有限,大大增加了调查取证的难度。贿赂犯罪大多数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发生的,这就产生了对口供的依赖。侦查人员为了侦破案件,顺利取得行贿人口供,有时对行贿人会“网开一面”。

  “我收了17万元,被判了11年6个月,有的老板就算行贿100万元,也一点事都没有,这样公平吗?”一位因犯受贿罪在狱中服刑的原官员对此表示不解。

  受访专家还分析,贿赂案件曝光后,人们往往关心谁收了多少钱,而对谁是行贿人则不太关心;许多人认为与那些收受贿赂的贪官相比,行贿人是被动的甚至是被迫的,是“弱者”,忽视了行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在今春全国人代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工作报告中表示,要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受访人士认为,严打行贿不法行为,应从以下几个层面入手:

  一是明确法律界定,消除“模糊地带”,加大打击力度,做到受贿、行贿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二是创新建立健全打击行贿犯罪新机制,并充分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破解取证难。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副处长吴国强介绍,江西省已建立了“行贿行为档案”查询制度,形成“行贿黑名单”,对有行贿前科者在承揽工程等方面给予一票否决。目前,华东地区六省一市已实现“行贿行为档案”查询系统联网。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认识行贿犯罪危害,形成全社会监督机制。□周立权 胡锦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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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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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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