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的小陈在大连给船东打工后不久,家人却接到了船东的通知称,小陈跳海自杀了。家人认为船东应负责,并将其告上法庭。近日,本案在大连海事法院一审宣判,船东潘某被判赔40多万元。
2008年9月25日17时许,家住河南新蔡农村的徐女士突然接到噩耗,三天前,她17岁的儿子小陈在渔船上捕捞作业时,在大连附近海域落海,下落不明。2009年5月,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确认小陈已无生还可能。2009年11月,根据徐女士的申请,法院依法宣告小陈死亡。 2010年3月,徐女士将船东潘某起诉至大连海事法院,要求潘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合计51万余元。
庭审中,徐女士的代理人,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伟认为,小陈是在工作期间落水死亡,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工作期间受伤或死亡的,雇主应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
潘某的代理律师指出,小陈是自杀。根据事发渔船上船员的笔录,案发当日14时许,小陈就曾落水,被救起后闭口不谈落水原因。根据船舷边摆得整齐的拖鞋,船员们怀疑他是自己跳海的,于是将小陈送到另一船上,但当晚小陈还是第二次落海并失踪了。由此可见,小陈落海是主动行为,小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责任自负,赔偿责任人可依法免除赔偿责任。
对此,张伟律师说,“船员们在笔录里只说‘听到扑通一声’,并没有亲见小陈跳海,说小陈自杀,只是他们的推断。小陈的死因只有公安机关才有资格作出认定,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小陈是自杀。 ”
最终,大连海事法院认定雇主潘某单方面认定小陈自杀证据不足,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此案一审宣判,潘某被判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40多万元。(半岛晨报 记者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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