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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谈“见死不救入刑”: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更关键

2011年11月01日 08:18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香港没有对“见死不救”进行惩罚的法律

  路人一旦施救

  就要救治到底

  在香港,虽然没有“见死不救”罪,但一旦他人身处险境,港人往往都会伸出援手,不会担心被讹诈。另外,为鼓励市民见义勇为、表扬市民与警方合作扑灭罪行,香港通过颁发金英勇勋章,实施“好市民奖励计划”,向积极救助他人、协助警方破案的市民颁发奖章、奖金,以示嘉许。

  见义勇为可获荣誉嘉奖

  一年一度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勋章及奖状颁授,被社会各界视为最高荣誉。其中也有专门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勋章——金英勇勋章,颁授予“见义勇为,无惧高度危险,奋不顾身,堪称英勇行为最高典范的杰出人士”。

  10月29日,3名在菲律宾马尼拉人质事件中表现英勇的香港市民获追授今年的金英勇勋章,并由家属代领。获授勋的三人分别是梁锦荣(已故)、傅卓仁(已故)和谢廷骏(已故)。去年8月23日,马尼拉发生一宗挟持人质事件。当枪手情绪渐转不稳定,开始向人质开枪时,梁锦荣、傅卓仁面对极其危险的情况,奋不顾身,冲上前制止枪手,并试图以自己的身体阻挡,最终牺牲。

  谢廷骏身为旅行团的领队,生死关头,未忘自己的职责。当枪手要求所有人质交出手提电话时,谢廷骏冒生命危险致电回香港向公司报告事件详情。其后一直保持镇定,并伺机向团友提供协助。即使曾有机会从旅游车太平门逃走,但因担心此举会危及其他团友,他并没有尝试离开。枪手后来把谢廷骏锁在旅游车近车门位置,并射杀了他。

  专项计划奖励扑灭罪行

  对于见义勇为的好市民,香港警务处用“好市民奖励计划”给予奖励。该计划由警察公共关系科主办,香港总商会赞助,每年颁奖两次。“最杰出好市民奖”可获颁发奖牌及3000元港币奖金;每名“好市民奖”则获发奖状及2000元港币奖金。

  去年的三名得奖者陈俊贤、谭淑怡及陈启乐协助警方拘捕了一名以虚假资料误导警务人员的男子。去年7月,警方接报到尖沙咀赫德道处理一宗纠纷,其间一名男子声称被警员殴打,并向警方投诉。途经上址的两名陈先生及谭女士目睹事件经过,证明警员与该名男子并无任何身体接触。该名男子最终因明知以虚假资料误导警务人员罪,被判处监禁两个月。

  香港警务处监管处处长邓厚江说,感谢市民挺身而出协助警方,切实做到警民合作扑灭罪行。“市民对警队的支持,对保障社会安定和谐十分重要。”

  通过法律保障施救者权益

  记者采访的绝大多数人都表示,香港不可能发生“见死不救”。那么,香港有对“见死不救”进行惩罚的法律吗?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顾敏康说,目前没有。“香港采用普通法系,有人在事故中受伤,路人是没有义务去救的。但是,一旦施救,路人就有了救治到底的责任,而不能中途放弃。因为其它路人可能因为你在施救而放弃干预。”

  顾教授介绍,没有惩罚见死不救的法律,在普通法系下也不是绝对的。他认为,道德与法律有内在联系,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当一个社会缺失道德底线时,应当用法律来推动。所以他支持中国内地立法惩治见死不救。但同时,也要通过法律来保障施救者的权益,防止救人者遭诬陷。他说,即使在一些制定了类似法律的大陆法系国家,承担救人责任的前提是“对自己没有构成危害”,这也有利于保障施救者权益。

  不过,一位香港本地的律师认为,刑法并非为实施道德,而是为维持社会秩序而设。他担心,制定惩罚见死不救的法律,效果可能适得其反,不但不能促使路人对伤者施以援手,反而害怕承担见死不救的责任,看见事故后选择掩面而走。本报记者 尹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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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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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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