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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发新规严惩假离婚转移房产逃债行为

2011年11月01日 09:38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不少纠纷中,一些“老赖”通过假离婚、假交易、假诉讼等看似合法的方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这往后就行不通了。昨日,江苏省高院通报了新出台的《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用假离婚、假交易、假诉讼等方式规避执行七种行为,法院应认定无效或撤销。同时通报了全省法院“反规避”十大典型案例。

  据了解,针对“老赖”规避执行、逃避债务行为进行专门界定和防范,江苏法院在全国是第一家。目前全省已有10余件案子认定“老赖”存在规避执行行为,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老赖”民事处罚或刑事制裁,有力威慑和打击了规避执行行为,维护了债主的合法权益。

  “老赖”七类行为属于“规避执行”

  (一)被执行人将财产无偿、低价或者通过虚假交易方式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行为;

  (二)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虚设债务的行为;

  (三)被执行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明显不符交易习惯将房产长期出租的行为;

  (四)被执行人与关联企业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转移财产的行为;

  (五)被执行人恶意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将财产转移至配偶一方的行为;

  (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为规避执行进行的诉讼、仲裁行为;

  (七)其他规避执行行为。

  新规

  明确“老赖”规避执行七行为

  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赵培元说,《规定》参照破产法,把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时间,限定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一年,到执行程序终结之前。这个时间段内,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也就是俗说的“老赖”为逃避债务履行,采取故意转移财产,或为法院处分财产设置障碍等手段,逃避债务履行,并对申请执行人(即俗说的债主)造成损害的,都算规避执行行为。

  具体说来,“老赖”具有七种行为之一(具体见上表)的,会被认定为“规避执行”行为:

  按规定,执行程序终结前,债主能拿出证据,证明“老赖”和该案的案外人存在规避执行行为时,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认定该行为无效或撤销该行为的申请,由法院负责受理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

  “老赖”规避执行将被制裁

  法院应组织债主、“老赖”、案外人对规避执行行为进行听证。审查过程中,双方负有举证责任。根据《规定》,规避执行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在于“老赖”和案外人存在着主观过错,这一主观状态的证明责任由债主来负责有失公平,所以要求“老赖”一方对自身行为不具有规避执行的过错举证,债主则负责对客观证据举证。

  证据在听证时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法院可以根据债主的申请,认定“老赖”或该案的案外人规避执行的行为无效,或者撤销相关规避行为。对法院查封后又把所有权转移的财产,案外人拿着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裁决向法院主张所有权等权利的,不得对抗该案的执行。

  此外,《规定》明确了权利救济的正当途径。当事人对执行机构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救济。案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债主、“老赖”为共同被告;债主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老赖”、案外人为共同被告。

  如果“老赖”或案外人规避执行的行为被法院认定成立,那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他们要面临轻则罚款、拘留,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制裁。

  典型“逃债”案例

  A、用“假离婚”把房子赠给儿子

  王某与徐某、胡某发生企业转让合同纠纷,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因徐某拒不履行义务,建湖县法院查封了徐某的一处房屋。此后,徐某妻子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了规避执行,徐某向法院隐瞒了住房已被查封的事实,与黄某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予儿子,以对抗执行。

  不久,建湖县法院发现了徐某房屋被转移给儿子的情况,于是对徐某与黄某的离婚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判决撤销了离婚协议中涉及房屋赠予的内容。

  省法院法官说,这是一起典型的“老赖”利用民事调解书规避执行的案子。黄某与徐某疑似“假离婚”,离婚前徐某所有的房屋已被法院保全,查封期间房屋不得转让,且保全裁定已送达徐某。此时,徐某对房屋的所有权由于司法权的介入而受到限制,无法自由流转。即使这样,徐某仍把房子赠给儿子,损害了债主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再审认定他们的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约定无效。

  法官解读:据介绍,以“假离婚”方式逃避债务的情况近年多有发生。省高院《规定》明确,被执行人恶意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将财产转移至配偶一方的,应认定为规避执行行为,可以撤销。法官告诉记者,夫妻一方有很多债务,但在官司进行前后通过真假难辨的离婚等方式,把财产转移到对方名下,主动造成自己“资不抵债”,属于很明显的规避执行行为。

  事实上,我省法院在执行中遇到过很多这样的情况,丈夫在外欠了数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债务,却通过虚假离婚,把财产转让给对方,然后通过仲裁来确认,意图“合法化”,最终被法院识破,撤消了这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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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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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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