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11月2日电 (刘玲)好意搭乘朋友上学,不料却引发车祸,致朋友伤残,责任谁来承担?车主是否应该赔偿朋友的损失?近日,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好意搭乘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马某经济损失7万余元。
陈某与马某是高中同班同学,家住同一方向,中午上课,一般都是由陈某驾驶小型摩托车顺路搭乘马某到学校,这样一来二去,两人之间亲如兄弟。2010年4月8日的中午,陈某照例来到马某家楼下搭乘马某,当车行驶至石柱县南宾镇万寿大道时,与横过公路的另一被告刘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乘车的马某严重受伤。
事后,马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共花去医疗费236779.86元。经鉴定马某属于智力缺损四级,左上肢瘫七级。事故发生后,马某的家人将陈某及货车车主刘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0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就事故的责任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原告马某向法庭提供了事故现场照片、医院病历、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等证据,以证明正是由于被告陈某与另一被告刘某共同过错才造成马某严重受伤。
被告陈某认为自己当时系出于好心顺路搭乘原告马某上学,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属于无偿服务,并没有过错。导致事故的真正原因是刘某驾驶的货车车速过快引起的,并且陈某自己也在该次事故中受伤,自己不应该赔偿原告马某的各项损失。
在法庭审理中,法院根据当事双方提交的各种证据和县交警大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为在本案中,货车驾驶员刘某与摩托车驾驶员陈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共同责任,刘某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马某为乘车人,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无违法行为和过错,不承担责任。
当地法院认为,被告陈某虽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但作为摩托车的驾驶者仍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陈某系出于好意无偿搭乘他人,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可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货车驾驶员刘某赔偿马某各项损失费238660元,陈某赔偿马某72283元,由保险公司按交强险规定赔付马某赔付原告马某12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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