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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拟规定广告牌不得侵犯“阳光权”

2011年11月02日 08:34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南京正在为户外广告管理制定规章,按照新的要求,如今南京街头的不少广告牌可能要下岗了。《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日前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定城市桥梁和立交桥、住宅建筑、楼顶均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牌。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已在南京政府法制网 http://www.njzffz.gov.cn立法征集意见栏目全文刊登。市民可以登录详细查阅。

  草案部分要点

  10种情况不得设户外广告

  该办法草案明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定禁设区、限设区和可设区。在10种情况下,不得批准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学校校园、纪念性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和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及其控制地带内的;(二)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四)利用建筑物屋顶、消防登高面、24米以上楼体墙面的;(五)利用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的;(六)利用危房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的;(七)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八)影响市政设施、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九)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妨碍生产生活的;(十)法律、法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广告牌不得侵犯“阳光权”

  这一办法征求意见稿还特别关注了户外广告牌侵犯“阳光权”的问题,明文规定:利用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遮挡玻璃窗,妨碍相邻的通风、采光等合法权益。利用公共汽(电)车车体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遮挡车窗、车门、线路牌(头牌、腰牌、尾牌)及对车身颜色全部遮盖,不得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

  对于当下时兴的户外电子显示屏,该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利用居住区内商业和办公用房、居住区周边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归城管

  根据该办法草案,由城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所得为政府财政收入。不过对于其他产权建筑物的户外广告牌收益问题,该办法草案没有涉及。(记者 仇惠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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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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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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