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管齐下 打击传销
一手抓法制建设,一手抓严厉打击,两手都要硬
前些年,我国在打击传销活动时,基本上采用行政处罚,违法成本偏低,使得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铤而走险,以身试法,非法传销活动难以根治。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9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专门增设了一条“组织、领导传销罪”。
可如今,为了规避犯罪,违法犯罪分子转战网络,在网络上与监管部门玩起了“捉迷藏”。
对此,乔新生说道:“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打击网络传销。这里有两个抓手:一方面,要一如既往的严厉打击传销活动;另一方面,及时跟进形势变化,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交易活动。唯有如此,双管齐下,在与犯罪分子不断升级的动态对抗中占据优势地位,才能彻底铲除传销毒瘤。”
乔新生进一步指出,自本世纪以来,政府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禁止传销条例》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但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
比如说,在规范对象上,当前我国法律规范的重心是网络使用者,不是网络经营者。事实上,几乎所有的网络传销都与互联网的经营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规范互联网经营者,才能抓住牛鼻子,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执法管理上,各自为政的现象较为严重,当前我国互联网主管部门、市场主管部门、市场执法部门多头管理,容易造成对责任的相互推诿,于是给非法传销行为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同时,中国政法大学裴广川教授提到,“虽然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颁布,正式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传销行为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并没有撤销,从而对非法传销的处罚,有不同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专家呼吁,工商部门在准确把握和用好用足现有执法依据的同时,应加强对问题的研究和探索,提出更多更具实际操作性的监管执法方面的立法建议,通过基层执法实践推动传销行为监管法律法规政策的健全完善。此外,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尽快制定专门打击网络传销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对象,厘清职能部门在打击网络传销中的定位与职责,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统一对非法传销活动的惩治措施。
在抓法制建设的同时,还需抓严厉打击,两手都要硬。对此,相关政府部门表示,打击网络传销对侦查技术提出了新要求,尤其是要增强电子证据提取效率。为此,要从强化技术保障入手,开发电子商务监管平台,建立完善网上巡查制度,对网络市场经营主体进行适时监测,及时发现涉嫌网络传销行为;其次鉴于网络传销取证的特殊性,要尽快提高专门针对网络传销违法行为的“电子取证”调查技术,从规范电子证据取证流程,确保和提高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角度出发,建议尽快出台旨在规范电子证据调查收集方法的规章或文件。
同时,有专家指出,除了法制、技术的改进,部分网络经营商和广大网络用户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乔新生说道:“在网络运营中,应该加强对广大网络经营商和网络用户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投诉平台,切实增强反传销意识,形成全民抵制传销活动的氛围。为此,可以尝试成立互联网监管委员会,重点负责互联网信息的审查工作。凡是发现互联网络非法传销行为的,一律追究互联网站经营者的责任,甚至应当尽快出台‘休克疗法’,即消费者上当受骗,向互联网监管委员会投诉,如果互联网经营者不及时采取措施,互联网监管委员会可以立即关闭互联网站,并且禁止该互联网站在一定时期内从事互联网经营服务活动。” 张 洋 吴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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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与直销的区别
传销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目前,传销活动已被我国法律全面禁止,但传销在表现形式上变化翻新,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条分缕析,理清传销和直销两者的界限:
1.是否依法设立。我国对直销企业采取许可证管理制度,设定直销企业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和严格的审批程序。而传销活动是非法行为,属明令禁止行业。
2.是否缴纳入门费。正规的直销企业是以销售产品、提供服务为依托,从事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并以此作为自身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传销组织“以经营之名,行欺骗之实”,以质次价高的商品为幌子或根本无产品为媒介,引诱、拉拢、欺骗、胁迫下线缴纳高额的入门费加入传销组织,通过层层瓜分,牟取暴利。
3.有无店铺进行经营。目前,我国直销企业主要采用“店铺+推销员”的营销模式。以店铺为据点,开展商品展示、员工培训和管理、商品交易、售后保障等多位一体的管理职能。这样,既加强了直销员的归属感,规范企业的管理水平,也注重产品的质量,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而传销组织无固定经营场所,并不关注产品本身,而是销售所谓的“投资机会”,到处流窜作案,在赚取高额会费或引发严重社会矛盾后,即销声匿迹。
4.产品性价是否合理,有无退出、退货保障。直销企业提供的是正规厂家的产品,价格公正、合理,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和退货保障,同时直销成员在从业过程中有系统的营销培训,并可以根据本人意愿自由退出直销行业。而传销中使用的商品完全是一种道具,其出售价格背离实际价值,属质次价高的产品,不允许退货或设定苛刻的退货条件,且无完善的售后保障服务,其本质在于通过“洗脑”的方式榨取高额的入门费。
5.分配方式是否按劳取酬。直销以销售产品作为公司收益来源,直销企业按照直销人员销售产品的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报酬,体现出按劳分配的原则。传销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即 “人头”和下线传销人员所交纳的高额入门费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
6.维系与发展是否依靠产品销售。直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这是最根本的区别。(李 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