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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谈“小悦悦事件” 法律必须对诬陷者作出反应(2)

2011年11月03日 09:32 来源:光明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法律必须对诬陷者作出反应

  面对摔倒不扶体现出的社会冷漠我们究竟该怎么办?对冷漠路人的谴责、处罚以及对扶助者的奖励、帮助能较好地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吗?我们首先应该问一问,究竟是谁制造了这种冷漠?解铃还得系铃人,从解决问题的角度看,法律必须对诬陷者和真正的撞人者作出应有的反应,否则我们现在说的“拒绝冷漠,传递温暖”仅仅只会是一个口号而已。

  当然,这种反应的前提是社会要具有一定发现真相的能力。如何发现事实真相?有记者对近年来媒体报道的15起搀扶街头摔倒老人反被“诬陷”的事例进行分析发现,有6位当事人成功证明了自己的清白,其中2位是通过监控录像,4位是通过其他目击者的指证。

  40%的比例让我非常意外。随着更多摄像头的安装以及更多目击者的出现,更多的真相会被发现,诬陷不成功的比例会在50%以上。这类信息应该广为传播,让潜在的诬陷者知晓。当然,仅仅知晓是不够的,法律还必须对诬陷者作出反应。法律的反应也必须在“较多案件的真相会被发现”的大前提下,才会起到好的效果。这种反应包括对诬陷者进行行政处罚和让其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惩罚是必要的,因为诬陷者的行为产生了极强的负外部性,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后果。可以相信,救人反被诬陷的情形在以后还会出现,为了有效解决问题,国内必须出现对诬陷者进行严厉处罚的案例。只需一例,其对潜在的诬陷者的抑制以及对民众的鼓舞作用不可估量。因此,执法机构应该积极执法,不能因为摔倒的老太太可怜或反悔道歉而放弃执法。须知,这种执法是当下解决摔倒不扶社会问题的最关键所在。“诬陷不成功的较高比例+诬陷不成功的法律后果+对诬陷者不利的案例”这种模式必然使潜在的诬陷者不敢铤而走险。

  要找出并依法严惩肇事者

  除了对诬陷者的处罚外,还应该通过具体的措施促使真正的撞人者主动履行扶起被撞者并送其至医院的义务。因为如果不是他的逃脱,也不至于形成如此之社会局面。法律对撞人者的反应可以包括设定严厉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考虑设定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上必须设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即撞人逃脱者须承担受害人医疗费用和其他损失的三至五倍。

  还有一类人,即主动把被撞者送到医院的撞人者,由于自己坚信不可能有证据证明是撞人者,而假称自己是做好事的人。这类人在现实中也会存在,只是由于瞬间发生的事情真相不能被发现,所以也没有进入大家的视野。虽然这类人把被撞者送到了医院,但其否认行为直接导致了社会民众的冷漠性反应,其负面影响更为显然。因此,他们应该比脱逃者承受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当然,与对前述的诬陷者的处罚类似,对撞人者的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威胁的有效性,也决定于通过监控录像、目击者指证等方式而达致的一定比例的真相发现。而一定比例的真相发现在目前是可行的。(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应飞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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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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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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