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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商在色情网站投放广告 被判传播淫秽物品罪

2011年11月03日 15:04 来源: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这起案件中,因为建色情网站传播淫秽物品,李某被判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在色情网站上投放广告的广告商,为何也被判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昨天,记者采访了此案公诉人、六合区检察院女检察官谭树。

  “在色情网站发布广告,广告商也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确让一般人难以理解。”她说,而以这项罪名对该案中的广告商提起公诉的依据,则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于去年发布的一项司法解释。

  这份《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具有6种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罚。这6种情形分别是:向10个以上淫秽网站投放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20条以上的;向10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的;以投放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秽网站提供资金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她介绍,按照这项司法解释,本案中的杜某、付某和谌某,虽然不是色情网站的开办者,但他们花钱在李某办的色情网站上投放了广告,间接地支持了色情网站的运营。所以,这3人的行为被认定为与李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记者 侯锦阳)

  开办“广告联盟公司”后,在淫秽色情网站发布广告,利用色情网站的高点击率提高广告效果。近日,在六合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中,3名广告商与淫秽色情网站的开办者,一并被法院认定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市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因在色情网站上投放广告而获刑,这在我市还是首起。

  今年5月,我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接到辖区一网吧老板举报,称在其网吧上网的多名学生观看在线色情影片。该老板还向警方提供了多个色情网站的网址。经警方侦查,涉案的4名犯罪嫌疑人相继浮出水面。

  原来,这些淫秽色情网站都是一个姓李的山东男青年开办的。大专毕业后,李某闲来无事,建了个淫秽色情网站。因为是免费的,网站的点击率直线上升。后来,他发现用自己的网站为他人发广告可以迅速获利,就又建了3个淫秽网站专门进行广告发布。今年3月至5月短短2个多月时间里,李某在其制作的色情网站上,共传淫秽影片356部。他还通过发布广告,牟利1.3万余元。上月31日,李某被六合法院以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在该案中与李某一道获刑的,还有杜某、付某和谌某等3个人。杜某是湖北人,今年初开办了网络联盟公司。但由于公司刚起步,业务量不多,业务员就纷纷在色情网站发广告。当业务员把在色情网站上发广告的事汇报给杜某时,他没有阻拦,反而认为色情网站点击率高,能够提高广告效果。

  而付某原是杜某所经营的广告联盟的业务员,负责审批在网站上投放的广告。做了一阵业务员后,看到开办广告联盟公司可以赚钱,便另起炉灶,与谌某一起开办了一个广告联盟公司。公司成立后,为了迅速在行业里站稳脚跟,他想到了李某的色情网站。于是亲自操办,仅一个月,就在李某的色情网站发布了22条广告。加上之前在李某公司时发布的45条,他们一共在该色情网站上发布了60多条广告。

  最终,杜某、付某和谌某等3人,作为在该色情网站上发布广告的广告商,也被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或拘役4个月,并处4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通讯员 六检 记者 侯锦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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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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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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