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女子张某春陪朋友在上邦百汇城某KTV唱歌时,一只老鼠突然从包厢沙发下窜出,钻到张某春的长裤内将其左大腿内侧咬伤,致使其不能上班达1个月,花去医疗费1750元。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经营者未能尽到安保义务为由,一审判决该KTV支付张某春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3658.65元。
据了解,2011年6月8日23时许,张某春与朋友在该KTV305号包厢消费,当时张某春正坐在沙发上,不料,一只老鼠突然从包厢沙发下窜出,钻进张某春的长裤内,将其左大腿内侧多处咬伤,张某春受惊后当即晕厥,最后在朋友帮助推拿下才恢复神智。
KTV的相关负责人闻讯赶到305房处理此事,并要求张某春到卫生间接受其女职员对伤情的检查。张某春在情急无奈下,只好跟随女职员到卫生间接受检查。由于卫生间空间狭小,张某春在解下裤子时,自己刚买不久价值为2198元的步步高i606手机从裤兜里滑出掉入一旁的蹲式马桶内,彻底损毁。
随后,KTV的相关负责人带着张某春赶往医院检查,由于辗转几处均无医院接受此类病情的诊断,只好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就诊,对伤口进行了简单的处理。6月9日,张某春前往海口市秀华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检查治疗,该服务站诊断:系被老鼠咬伤。建议按时接种疫苗,应休息28天。
在接受治疗期间,由于伤口疼痛致使其精神恍惚,加上时常伴有发热、头痛、惊惧等现象,张某春按医嘱在1个多月内5次前往服务站接受狂犬疫苗注射,共花去医疗费1750元,加上不能上班达1个月,误工损失达3098元。
期间,张某春及其家人多次前往该KTV进行交涉,但KTV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由此导致张某春损失交通费240元。张某春认为,该KTV未能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致使其遭受了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以及物质上的损失,KTV应赔偿其医疗费1750元、手机款2189元、误工费3098元、交通费24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9286元。
法院认为,张某春在该KTV消费时被老鼠咬伤,KTV作为经营者未能尽到安保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赔偿张某春医疗费1750元、交通费240元、误工费1668.65元,共计3658.65元的损失。但张某春在起诉中主张因老鼠咬伤解裤检查时价值2198元的手机掉进蹲式便池造成毁损,由于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南国都市报 记者 郭丹 通讯员王晓 黄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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