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今天北京密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村民状告经济开发公司和市政工程公司的案件,村民认为安装雨水污水管道工程挖的大坑,影响了土地质量,受损土地无法耕种,要求恢复原状。
主持人:村民在哪些方面受了损失?
记者:原告裴某夫妇起诉说,他们1998年承包口粮田2.5亩,承包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止。被告两公司在没有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去年8月2日擅自在原告承包的土地上挖了一条宽15米、深6米、长7米的大沟,用于安装雨水、污水管道,但长期未完工,造成原告口粮田无法耕种,按照小麦、玉米亩产量、售价以及国家对小麦、玉米的补贴等计算,损失20000多元。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开发公司、市政公司将大沟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主持人:被告方是何意见?
记者:被告开发公司表示,他们与村委会签订了合同,协议约定占地50年,总公司负责给予租地费用和青苗补偿,其中18年发放给村委会,剩下32年是集体补偿。合同中约定的是补偿款发放后进行施工,不同意原告诉求。而市政工程公司强调,他们只是与开发区有一个施工的协议,对于补偿问题不清楚。对于被告方说法,原告代理人赵先生强调,开发区应该按照合法程序,与承包者而不是村委会签协议,而且回填土地要科学回填才能长好庄稼。村民还强调,管道铺设规划应该首选路边和田间,直接从耕地上通过会使农民利益受损。因部分证据要核实,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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