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案件版和法制网以《丹东一官员公车私用肇事致亲生儿丧命》为题报道了一起发生在辽宁省东港市的久拖不决的交通肇事案。今天(4日)上午,《法制日报》记者接东港市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主任的电话,称法院现已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肇事司机杜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6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隋晓楠经济损失人民币16306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8日8时许,被告人杜涛驾驶辽F30029号中型普通客车载着其子杜军达到庄河市探亲返回途中,沿丹大高速公路往丹东方向行驶至丹大调整公路68公里处,因冰雪路面未降低行驶速度撞道路右侧护栏,致坐在车内副驾驶位置的杜军达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杜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杜涛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隋晓楠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5年离婚,被害人杜军达系其二人婚生子。被告人杜涛所驾驶的肇事车辆系丹东振兴区国家税务局所有,被告人杜涛系该局工作人员,在其因私用车外出前,已请示并征得单位领导的同意。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杜涛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系父子关系,已预交全部赔偿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张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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