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得受不了,才承认放火”
张社法庭上翻供称遭刑讯逼供,法院未采信,凭口供一审认定其犯有放火罪
张艳玲告诉记者,油漆厂着火时,父亲张社法不在邯郸,而在太原打工。
从魏县张二庄乡到太原,每天只有早上6点一趟班车,要10多个小时才能开到太原。
2009年12月18日下午,张社法乘坐长途汽车,从太原回魏县,路过县城时,被警察上车抓走。
在警方的问讯笔录中,张社法称,2009年10月28日,他从太原回到家,在家里干零活,当晚纵火后,继续回屋睡觉,第二天早上坐车返回太原。
2010年8月22日,张社法纵火案一审开庭,庭上,张社法翻供,称其遭遇刑讯逼供。
张社法称,被抓当天下午,他被带到魏县公安局,警察没有将他送到看守所,而是带到公安局刑侦二中队办公室,把他倒背着双手吊起来,然后“有人按头、有人按屁股……吊得实在受不了,不得不按照侦查人员的指示,承认放火。”
在开庭前,辩护人康君元两次向魏县法院申请,要求调查被告口供取得的合法性。
法院曾进行调查,公诉人提供了办案警官的证言,证明警方不存在刑讯逼供。
最终,魏县法院没有认定刑讯逼供这一情节。
庭上,公诉人出具了苏礼俊的证言。苏礼俊是双辉油漆厂的电工。他称,火灾当晚他看到张社法在现场附近。
这是唯一一份指证张社法纵火的证据。
辩护人康君元认为,苏礼俊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他提出三个理由。
一,苏礼俊与油漆厂老板范文仲是亲戚关系。范文仲的岳父张西林,是苏礼俊的亲舅舅。
二,证人苏礼俊是油漆厂电工。与火灾事故本身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案发当晚,油漆厂曾发生线路故障,苏礼俊来修理。如果本起火灾事故系线路短路引起,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单位电工的苏礼俊,是承担因线路老化引起火灾事故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定主体。
三,康君元还认为,苏礼俊证言存有漏洞。苏礼俊说,案发当天是下半月。康君元调查发现,案发当天是农历九月十一,是上半月。
在庭上,公诉人出具了一份魏县公安消防大队的证明材料。材料称,“经初步勘验……初步认为为外来火源”。
“怎么能把一份”初步认定“结论作为证据。”康君元说,消防部门应该出具正式鉴定结论。
康君元表示,目前火灾事故,并不排除系线路老化所致的可能性。他调查发现,油漆厂在本次火灾事故发生后,还发生过因线路故障引起的火灾事故。
大火时他在千里之外?
张社法在太原打工的工厂称,大火时张在厂里天天上班,每天考勤;法院未采信考勤表
河北魏县距离太原将近千里。
张社法几年前就去太原打工。他在一家塑料颗粒厂工作。王瑞杰是该厂老板的儿媳,日常给工人做饭,并负责考勤。
10月18日,王瑞杰向记者回忆说,2009年火灾发生的那些天,“张社法天天在厂吃饭,正常上班”。
王瑞杰说,这个小厂是个废旧塑料加工厂,当时有张社法、张记法、张合军和张国利4个工人。每天6点,工人起来吃饭,然后上班,晚上8点左右下班。4个工人睡在工厂里的一间大通铺上。
张国利对记者证实,当年他和张社法一起打工,“晚上张社法挨着我睡。白天我们一起干活。”
一审开庭时,王瑞杰提供该厂工人考勤表,表上显示,2009年10月28日和29日,张社法的名字下都打上了钩,表示其正常上班。
法院没有采信王瑞杰的考勤表。
因为在该份考勤表上,2009年10月30日和10月31日上有涂改痕迹。
那两天,四位工人的名字下先全部打叉,但又被涂改为打钩。记者获取的王瑞杰证言显示,办案人员询问王瑞杰为何30日、31日两天考勤有涂改,王瑞杰答:“顺手画的”。
法院判决书据此认为,根据王瑞杰证言,考勤表是“顺手画的”,考勤时不用与被考勤人见面,故考勤表内容不予采信。
王瑞杰对记者称,办案人员反复问她为何考勤表有涂改,对她的解释不满意。她只好说是顺手画的。
王瑞杰对记者解释,工厂原打算从30日起改成承包制,不再按天计酬,所以29日晚上,登记考勤时,她顺手把后面两天画了叉。但后来机器老是出故障,就不搞承包,恢复原先的按天计酬,所以,她就把30日、31日又改成打钩。
辩护人康君元说,工厂给张社法的工资结算单也与考勤表正好形成印证,“一天不多,一天不少”。
一位工友张记法在纵火案二次开庭时出庭作证。
他证实,张社法除了和老板一起出厂拉油纸,其他时候没有离开过塑料厂。在整个太原期间他们天天在一起,张社法没有回过家,没有在外过夜。
审判长询问张记法,为何在警方所作的笔录中称“记不清张社法是否回家”。张记法说,他一开始证明张社法没有回家。办案人员不满意,对他说,张社法都承认了。他只好说记不清了。
法院以证言前后不一致,不能合理解释,未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