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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立法规定城管须按程序处置遗留物品

2011年11月08日 15:49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2004年至今年10月7年多以来,为维护城市有序运行,上海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案件近160万件。但不可否认,少数城管队员执法过程中,不规范、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今天上午,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上海市规范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解读会上了解到,这一草案对城管执法程序作出明确规范,并要求分类执法以提升城市管理效能。

  【最长保存6个月】 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马云安介绍,条例草案细化内容涉及:执法调查、证据收集、取证配合、执法回避、听证程序、处罚决定期限、文书送达以及当事人合法权利保护。

  值得关注的是,现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遗留现场物品的处理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实际执法中若任其遗留现场,会影响市容环境;若代其保管,则可能陷入难以处置的尴尬局面。“通过地方性法规明确当事人遗留现场物品的处理程序,有助于解决这一难题,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马云安说。

  为此条例草案规定:城管执法部门负有对遗留现场物品的登记保管义务,并要及时发布认领公告通知当事人认领;若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城管执法部门方可依法采取拍卖等方式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对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要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公告通知当事人2日内认领;当事人不认领,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在保留证据后予以处理。

  【分类执法】 城管执法范围较广,不同违法行为情节、性质、危害后果不同,执法措施也应有所区别。为此条例草案明确城管应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分类执法”——

  ● 对危及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危害公共健康、严重影响市容环境的违法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应依法严格处理。其中,擅自倾倒垃圾、擅自处置废弃食用油脂、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违法搭建建筑物等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公共反响强烈,均被列为严格处理的范围。

  ● 对情节较轻或危害后果能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除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先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告诫、引导,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若拒不改正,依法进行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体现处罚和教育并重的执法原则。(记者 姚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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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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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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