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11月9日电 (苟春)12年前伙同他人实施抢劫的少年十余年来饱受精神折磨,深深悔过,日前主动投案。近日,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决被告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当地法院审理查明,刘某生于1981年12月,1999年7月份,贺某、叶某(均判刑)邀约被告刘某等人吃完大排档后驱车去铜梁县旧县镇某酒楼找“小姐”玩耍,被酒楼管理人员阻止,因对酒楼管理人员不满,随即滋事,后发现酒楼有房间亮着灯,便强行闯入,对正在酒楼“玩耍”的梁某、王某实施抢劫,抢得梁某现金1400元、手机一部、手表一只及衣服一件,案发后刘某潜逃外地。
近年来,刘某母亲因担心儿子焦虑过度死亡,其父也因此病重,刘某对自己的年少无知深深自责,良心发现,决定改过自新,遂于2011年8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铜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与他人一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得公民人民币1400元、手机一部、手表一只及衣服一件,构成了抢劫罪。由于被告刘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犯罪,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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