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行道上行走时,由于前方施工有大坑,我只顾注意脚下,却被施工所留的悬挂物碰伤额头。现场没有任何警示标志,谁该对我的损伤负责?张女士
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王思远律师:张女士的损害应当由道路的施工方承担。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对他人造成损害是道路施工人应尽的法律义务,施工人未尽到该法律义务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必须对此予以赔偿。(帮办记者 刘彦宏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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