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汉跌倒致旧伤复发,声称是邻居推搡所致,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等费用。近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身体权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蒋敏宜的诉讼请求。
原告蒋敏宜诉称:2009年初,被告王玉莲在原告小儿子房屋旁的水田建造一栋三层房屋,与原告方形成相邻关系。由于被告家地势高于原告小儿子房屋地面,导致自然流水堵截,排水无法畅通,双方因此产生纠纷。2010年4月,原告小儿子为此诉诸法院,该案于2010年6月8日经法院调解结案。2010年9月30日晚,两家人因在地基上垒砖围墙一事再次发生口角纠纷,原告闻讯出来劝说,遭被告推搡跌倒在地,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原骨折手术后内定器外移。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被告王玉莲辩称:原告所受伤害并非由被告的行为造成,被告与原告未发生任何身体接触。被告不承担原告的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声称跌倒在地是因被告推搡所致,对此,原告应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当时的在场人之一肖长珍出庭证实她不清楚原告是如何摔倒的。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在场人尹小敏、肖能斌及肖长珍的公安调查笔录,尹小敏、肖能斌的公安调查笔录证实被告王玉莲在现场没有碰到原告蒋敏宜,双方没有任何肢体接触。因此,法院认为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其要求被告王玉莲支付医疗费等费用的诉请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李展辉 尹杰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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