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遏制“买高不买低”怪象
“选择状告三厅局或许是在以卵击石,但如果能让湖南省文化产品的采购回归透明与公平、公正,如果能更为具体地推动法治湖南建设,哪怕是粉身碎骨,我也在所不惜。”对于一审判决的结果,陈荣表示并不意外,他还要上诉,因为设置产品单价下限的合法性问题,最终还是需要有一个说法的。
“政府采购实际上是对公共资金的使用,在具体操作中,应遵循政府采购法体现的对公共资金有效、合理使用的原则,‘只买贵的,不选对的’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湘潭大学硕士生导师、湖南律师陈平凡认为,预算法第三十条规定,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而且,预算法对预算结余也作出了规定,如今一些单位抱着“必须用完预算”的心态,容易导致对税款的不合理使用。
陈平凡认为,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对公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相对薄弱,一些单位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二是违反法纪、贪污腐败的现象存在。为此,陈平凡建议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中贪污腐败现象的监督检察。
“政府采购本质上是一种公权行为,其应该遵循的法律原则是法无规定不可为,而不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在预算单价早已确定的情况下,在采购中设定产品单价的下限,确实容易出现‘不买对的,只买贵的’等让人不解和气愤的情况。”湖南律师邹治华认为,由于目前缺乏相对科学、合理、审慎的预算编制制度,不少地方政府的预算编制大多是粗放式的,预算出来的数字水分很高,人为操作的空间较大,各级人大代表很难在短期内形成真正有效的监督。而且,在现有的预算执行体制下,一些政府部门为了预算的资金不被回收,更为了第二年的预算不会被缩减,势必会最大限度、最为积极地去花掉国家已经预算拨发的资金,从而使得如今各地政府采购价格居高不下、各种天价采购层出不穷的怪象。
“要想有效减少乃至根本避免这种怪象,固然需要各级政府在执行采购时自身遵循基本的政治道德和行政伦理,需要更多公民的举报和监督,但最为关键和根本的,其实还是在于完善现有的制度程序,尽快堵住制度上的漏洞。”邹治华认为,有关方面确实需要理顺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形成法律上的合力,而不是拆力。
本报长沙11月11日电
-案意点击
近年来,各地频繁出现政府采购价比市场价明显要贵要高的怪象。深究下来,其中不仅有权钱交易等腐败性因素,也不乏某些政府部门必须花完财政预算的“合理理由”。如何完善预算,强化监督,使其和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制度形成一种无缝隙的对接,或许湖南省的这起行政诉讼能引发各方的深思。
□非常案件
本报记者赵文明阮占江
本报实习生张琳琳郝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