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去追究野蛮违法拆迁,却因一个凉棚一下子追究17个公民的“妨碍公务罪”,是对法律的亵渎。
“钉子户”的新闻并不新鲜,但一下子追究17个“钉子户”的刑事责任,可能还是全国首例。甘肃兰州庙滩子的旧城改造中,由于觉得补贴标准太低,很多人当起了“钉子户”。结果很多房子被拆迁方挖出十来米深的“悬崖”,成为“孤岛”,楼梯也被砸断。按起诉书内容:今年7月,马忠亮、毛卫国等多人在已拆迁土地上搭建凉棚,阻挠城管人员拆除“违章建筑”,并致11名执法人员受伤,已构成“妨碍公务罪”(11月11日《新快报》)。
本案虽由拆迁引发,但“法律事实”并不是拆迁,而是城管、警察对彩条布搭的凉棚——这个“违章建筑”执法。正常“拆违”程序该是怎样的?由城管部门先发告知书,并告知居民有要求听证、复议的权利,最后才是强拆(如果区城管有“执法权”的话,否则应委托法院执行)。但律师称:城管并未提前通知;相反居民称:7月26日警察、城管队好几百人,带着武器、盾牌冲向民众,其中还有老人、残疾人、孕妇;两个用手机拍照片的少年被带走,毛卫国(第二被告)被打断两根肋骨。
固然,公民无权私搭凉棚,也不应妨碍公务。但在这次“执法”中,城管有无依法走完前述程序?若有暴力执法之嫌,则“妨碍公务罪”责任就应减轻。本案只是起于一个凉棚,没有执法人员被鉴定为“轻伤”(否则就应追究故意伤害罪),在执法程序有严重瑕疵的情况下,又有治安处罚手段足以惩戒,却要追究17人的刑责,是否公允?是否体现刑法的谦抑原则?是否有助于化解矛盾?
另外,17名“钉子户”是戴着手铐脚镣受审的。按规定,法庭上被告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只有涉及重大案件时才使用。“妨碍公务罪”只是一个3年以下轻罪,被告都是当地居民,如此戴镣受审,难免有“杀鸡儆猴”的味道。
今年1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始施行,禁止行政强拆,但并未遏住暴力强拆。原因在于被追究的可能性小,所以拆迁者不当回事儿。本案中,楼房被挖出“悬崖”,楼梯被砸断,已然达到“故意毁坏财产罪”的立案标准,为何没有追究野蛮拆迁者的刑责?
不去追究野蛮拆迁,却因一个凉棚一下子追究17个公民的“妨碍公务罪”,难免有选择性执法之讥。公平是法律的底线,法律本身就是价值,若沦为杀鸡儆猴的工具,去完成其他手段不方便完成的任务,就是对法律的亵渎。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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