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违,如果是单纯的严格执法行为,而不被用来当作普遍性的强制拆迁替代手段,也是法治进步的表现。但是,必须高度关注的是,不要让拆迁普遍变成拆违新的发展趋势
新华网11月11日报道了一起发生在甘肃省兰州市的因暴力对抗拆除违法建设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这本是一起平常的执法纠纷。但是,报道中“据介绍”的内容,使得其在法治意义上有了些许不同。据介绍的内容是,“执法人员拆除该违法建设地点属于国有已征用土地,并已于今年上半年拆迁完毕,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属于依法拆除违法建设,并不涉及拆迁问题”。如果说这多少还有点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味道,那么此前发生在著名作家阎连科家里的拆迁,则的的确确属于“依法拆除违法建设,涉及拆迁问题”了。据《广州日报》11月3日报道,著名作家阎连科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世界名园小区的房子,在拆迁过程中遇到法律上的强有力抵抗后,突然间被贴上了一张公告,说房屋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设。所以说,这个事件属于“这是拆违,也是拆迁”。
坚决拆除违法违章建筑,这是严格执法、严肃法纪的行为,充满了合法性与正当性,无可置疑、无可指责。而自新修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出台后,一则在舆论上强制拆迁饱受指责,二则强制拆迁的决定与执行相分离,强制拆迁的难度在制度上明显加大。加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明确要求,“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强制拆迁更是不能随心所欲。因而,“是拆违不是拆迁”或者“名为拆违实为拆迁”现象的出现,也可以视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得到坚决贯彻的结果,这似乎也是值得赞赏的。
执法不到位的问题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老问题。由上述分析观之,拆迁伴随着拆违或者说以拆违代替拆迁的事例越来越多,似乎表示着法治的一个显著进步。然而,如果对此作一番深入分析,似乎又不完全如此。
违法建筑不仅应当拆除,而且应当及时被拆除,如果没有做到,应当属于执法机关没有履行好法定职责。但是,如果平时对于违法建筑不闻不问,在遇到拆迁问题时,违法建筑成了可以随手拿来使用的迫使业主就范的手段,就像对于多数商业主体都可以在税务稽查环节查出问题一样,那么这其中就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了。
如果普遍违法的情况广泛存在,要么相关法律是恶法,应当立即加以修订甚至废除,要么承担该法执法任务的执法机关严重失职,管理粗放,造成了普遍性的违法,应当有人为此承担责任,并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以改进。任何一种情况下,普遍违法的现象都不应常态化存在。如果从拆迁到拆违的现象越来越多,则需要认真反思的一点在于,为什么违法建筑总是在有拆迁需要时才被发现并被纠正?如果说拆除违法建筑是一个充满合法性和正义性的举动,那么对于违法建筑长期存在而没有得到纠正的问题,要求负有执法职责的机构和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请求也一样应当具有合法性和正义性。
拆违,是严格执行法律的必然要求。拆迁,如果严格依法进行,也是充满正当性的举动,只要依法应当拆迁,强制是执行法律的必然要求,似乎不必躲躲闪闪,而应当像拆违一样理直气壮。企图拆迁的人开始找托辞和掩饰,这是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有效贯彻的积极成效。拆违,如果是单纯的严格执法行为,而不被用来当作普遍性的强制拆迁替代手段,也是法治进步的表现。但是,必须高度关注的是,不要让拆迁普遍变成拆违新的发展趋势。(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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