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来自西安的学生小霞(化名),在家长的陪伴下,到北京某民办高校就读国际影视编导与制作专业。然而让人想不到的是,仅仅就读一年,小霞就读的国际影视编导与制作专业即被取消,学校主动为小霞办理转专业手续,但小霞却选择了退学,并将就读的北京某民办高校诉至法院,要求该校退还全部学费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小霞诉称,2009年7月,北京某民办高校招生老师向她及父母提供了招生简章,介绍该校是经正规审批设立的学校,并向她推荐该校已经开设很久的国际影视编导与制作专业,声称该专业最大特色是3+1,即首先在国内学习,国内学习所修学分即可得到英国学校的认可,三年后无需参加雅思考试,由该校直接推荐到英国的大学继续深造,并可以获得国家教育部正式认可的毕业证和硕士学位,同时在毕业后,还可以获得在英国两年的工作签证。
基于上述原因,小霞最终决定报考了该校的国际影视编导与制作专业。此后,她被该校正式录取并办理了入学手续。然而,在开学后,她发现就读的国际影视编导与制作专业是该校新设的专业,并非学校招生时所称的已经有多年办学经验,而且今年只招收到3名学生。
更让她想不到的是,在第二学期期末,她被学校告知,因为新学期招生情况不好,她所在的班由于只有3名学生,没法再办下去,并且原来的院长也走了,该校无法兑现入学时的承诺,让她转到其他专业或退学。此后,她及家人多次与学校协商解决上述问题,但学校只接受换专业的方式,且拒绝给予任何补偿。鉴于此,小霞认为该校在招生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取消她所就读的专业,严重违反了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极大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并给她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返还学费、杂费、书费、交通费、住宿费及经济损失14万余元。
被告北京某民办高校辩称,因小霞已经在该校完成了第一学年的教育,所以学校不同意返还该部分学费、杂费及书费。对于住宿费及被褥费,因学院已经依约提供了住宿,小霞也已经实际居住,被褥已经实际交付小霞,故该部分费用学校也不同意返还。学校因学院合并、生源不足,取消了国际影视编导与制作专业,但学校并没有让小霞退学,而是为小霞提供了转到与其原专业相近的其他专业,但是小霞不愿意接受。在2010年第二学年开学后,小霞就没有到学校报到,小霞是因其自身原因放弃了继续学习的机会。对于小霞主张的交通费、收入减少的损失等经济损失,学校也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霞与北京某民办高校实际存在着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因包括就业保障协议书、安全责任协议书等在内的合同内容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均未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规定,故应确认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履行。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查明的事实及证据可知,小霞作为接受教育培训的一方,已依约履行了相应的出资义务,而学校作为提供教育培训的一方,理应按照小霞所选定的国际影视编导与制作专业,对小霞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使其顺利完成专业学习,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但在实际履行上述教育培训合同的过程中,学校由于学院合并、生源不足等其自身原因而单方取消了小霞所选定的国际影视编导与制作专业,致使小霞现已无法继续攻读选定专业从而实现订立教育培训合同的根本目的,显属违约,对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经法院综合考虑上述教育培训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合同性质,认为小霞所交的学杂费,学校理应予以返还。因学校违约对造成本案诉讼负有主要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赔偿小霞经济损失3万余元。(方 斌 张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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