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吗呢?”
“织围脖呢!”
如今,谁要是没有一个微博,似乎已经“out(落伍)”了。然而,微博上形形色色的发言,哪些是真哪些是假,往往让“围观”者一头雾水。
近日,北京将取消摇号政策、支教女大学生被灌醉遭轮奸两则网上消息,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前一则消息已有官方辟谣,证实是假的。而后一则消息传出来后,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事件主角小杨和小陈是海南大学学生。11月12日下午两人正在看电影,根本不知道自己已成为网络红人。民警找到她们时,两个人都很吃惊。
这一事件再次将公众的视角拉回到通过微博发布不实信息,发布者、信息转发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辟谣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我国涉及贴吧、论坛、微博这些网络发布行为的立法现状,以及法律可以从哪些方面对网络谣言予以规制的思考中。
网络谣言发于网络止于何处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副庭长郝蓬、法官助理陆金伟今天对此进行了详细解释。
涉侵犯名誉权案件居多
“网络转帖也要受到法律约束,传播任何诽谤谣言都是违法的,具体的法律法规中,如宪法、侵权责任法等都有体现。如果网上随意发帖涉及到对他人的不实评论,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还可能涉及他人的隐私权,如人肉搜索,就有可能侵犯隐私权。”郝蓬表示。
陆金伟认为,目前,网上散布谣言常见的是民事方面的案例,以侵犯名誉权居多。公民和法人有享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这在民法通则中有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实施前,涉及隐私权的归到名誉权中来规范,有了侵权责任法后,对隐私权有了明确的规范。
另一种网上散布谣言常见的是侵犯知识产权。比如把别人的文字转为己用而没有标明,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网上谣言在民事领域的负面影响很大。比如最近被热炒的支教女大学生被灌醉遭轮奸,危害到的不仅是个人,还危害到社会公共利益,更有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陆金伟说。
不实信息发布者担主责
在网上,有发布谣言的,有转发谣言的,发布者、转发者、提供平台者,谁承担责任,谁的责任更重呢?
陆金伟分析说,发帖人是信息发布者,发布信息通过平台,现有网络平台是网络服务者,转发者也是其中一个环节。如果发布谣言,一般可能涉及侵犯名誉权等。从构成要件上说,要有主观过错,客观上须产生损害结果,损害结果和行为之间要存在因果联系。如果符合这3个要件,那么微博、贴吧发布的消息就构成侵权,最主要的责任承担者是信息发布者。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第一种是协助义务,第二种是监督义务。如果网络谣言的受害者明确告诉网络服务者,服务者应当删除谣言,如果不删除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服务者知道是侵害他人权益信息仍然发布,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转发谣言者责任未明确
针对记者“转发者是否承担责任”的提问,陆金伟说,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陆金伟认为,如果以链接方式转帖,发布者删除了,转发者的转帖也自然删除,就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如果是以其他方式转发,知道是侵权内容的,可以参照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加以规范,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网络发帖行为郝蓬建议,加大立法力度,实行网络实名制;净化网络环境,规范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监控博主微博侵权中的作用;此外,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博主的法律意识,提高网络发文者的素质。本报记者袁定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