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广泛关注的5位“被精神病者”彭宝泉、徐武、陈国明、高作喜、周铭德,联名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和《精神卫生法(草案)》能够修改监护制度,增加自主委托权条款。(11月15日《新京报》)
这五人建议在《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增加“非自愿住院治疗人员自主委托代理人的规定”。提这个建议,就是因为他们曾吃过现在监护制度的亏。根据现在有关法律,一个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就是他的近亲属。可事实上,“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时有发生。如深圳女子邹宜均在2006年因家庭冲突,被母亲与兄长委托他人以绑架方式送入精神病院;又如福建金店老板陈国明,因家庭财产纠纷,被妻子下迷药后送进精神病院。
一旦增加“非自愿住院治疗人员自主委托代理人的规定”,那么无诉讼能力行为人如果和监护人有利害冲突,可以委托代理人,这样一来,就可以很好地防止被“精神病”问题的出现。
无论这样的建议是否真的合理、最后是否被采纳,但这些建议都从他们亲身经历来考虑,因而更有真实感,更有一定针对性。正如他们在建议书中所说:“院方有机会聆听我们,或者我们自行委托的代理人的陈述,发生在我们身上的悲剧,可以降至最低程度。”由此,相关部门就应多听听他们的意见。
《精神卫生法》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防止人“被精神病”,一旦被当作“被精神病”送进医院,也有救济的途径。而如何做到这些,上述5人以自身经历积累了一定经验,因而他们有更多发言权。
立法都是“第三者”立的,如《精神卫生法》不可能让精神病人自己来立法,而由于“第三者”很多时候缺少亲身经历等,很难在立法中考虑全面。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或应让亲身经历者参与立法,多听取他们的意见,恐怕这也是让法律更加完善的一个好方法。
5位“被精神病者”建议能够修改监护制度,增加自主委托权条款,也给了我们很多启示:立法不但要公开,而且还要多听听因原来制度不完善带给他人的痛苦。因为他们生活在基层,更知道法律的漏洞在哪,知道怎样通过立法来保护自己。
希望每个公民的不幸都能成为法律前进的动力,而这就应在立法时多听听大家的声音,这样也才能防止类似不幸重新发生。(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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