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林初中毕业后即到广东务工,2007年因在美的公司盗窃手机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08年在中山市南头镇因盗窃电力设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近日,蒋某林因入户盗窃2包开启的香烟共23支,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1年6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蒋某林窜至中山市东凤镇和平村被害人何某添住宅,从该巷子的窗口攀爬上二楼阳台,后用一根树枝撬开该住宅二楼阳台的大门。他入屋后到处翻找财物,结果一无所获,便顺手拿走事主放在茶几上的两包香烟:一包南洋红双喜牌香烟,内有9根香烟;另一包是玉溪牌香烟,内有14根香烟。
后来蒋某林发现该住宅的主人起床,便躲在三楼至四楼楼梯的拐角处。凌晨4时许,屋主何某添起床准备去鱼塘开增氧机,发现二楼阳台的门开着,发现睡觉前放在一楼大厅茶几上的两包烟不见了,当时便感觉有点奇怪。吃早餐时,妻子称未动过两包香烟,何才意识到有人入屋偷东西。
至清晨7时许,事主何某添发现家里三楼有人,便马上拨打110报警。公安人员迅速赶到,在该住宅三楼、四楼楼梯拐角处,抓获企图逃走的犯罪嫌疑人蒋某林,并当场在他身上缴获两包香烟。破案后,公安机关将被盗香烟发还屋主。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林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蒋某林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属累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治罪,并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蒋某林盗窃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且鉴于被告人蒋某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盗窃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记者 郑平 通讯员 李世寅 郤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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