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新璋指出,高利贷为赌博犯罪提供资金支持,加剧了赌博犯罪;有的民间借贷债权人对到期无力还款的借款人,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采取威胁恐吓、纠缠斗殴或非法拘禁等不法手段追讨欠款。同时,犯罪团伙也可能采用高利放贷手段来聚敛财富,为其犯罪组织提供财力支持,容易造成黑恶势力滋生。
毛红旗表示,从查处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来看,有不少党政干部参与其中,有的做高参、顾问,领取报酬,有的做“保护伞”,接受贿赂。甚至有的用单位资金或小金库的钱款参与集资,私分高息,由此走上腐败之路。
是否面向不特定公众是关键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新近审结的吴氏夫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两名被告人在2002年至2008年,打着解决公司资金的幌子,以8厘至1分的月息,向14名被害人借款达1004万元。
“非法集资类犯罪都有名义上的实体经济体,犯罪行为的时间都比较长,都承诺向被害人提供高额回报。吴氏夫妻的案子中,月息达8厘至1分,被害人人数较多,涉案金额较大。”慈溪法院刑庭法官胡益平说。
我国目前尚未设立“非法集资罪”,如何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
胡益平表示,非法集资行为可导致两种不同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罪的刑罚差别很大,非法吸收存款罪的最高刑罚为10年有期徒刑,集资诈骗最高刑却可判处死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具有一些民间借贷的特征,不少被害人在自身权益遭到侵害后也误以为是民事纠纷,不知道向警方报案。
如何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胡益平说,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向“不特定公众”借款。
今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或集资对象超过30人、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或吸储对象超过150人,将追究刑责。
胡益平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在于,后者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或是特定的个人和单位。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准备吸收资金的要约邀请,任何人只要依据这一要约邀请向行为人发出提供资金的要约,行为人均会与其建立借贷关系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提供资金的人是否与行为人相识,都可认定为“社会不特定公众”。本报记者袁定波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