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今天公布的《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中反映的一些新倾向、新问题引人思考。公众亦可由此对公务员招聘中的歧视现象进一步认识,增强权益保护意识。
防止改良带来新歧视
《调查报告》称,对比2010年的统计结果,今年的年龄歧视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针对高学历报考者、特殊专业将年龄要求放宽到40周岁。
《调查报告》认为,根据《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规定,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少数特殊专业职位招考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显示出决策层已意识到年龄歧视现象的存在,并试图通过制度调整加以改良。使年龄歧视“坚冰”显出逐步消融趋势。但有些问题仍值得检讨和思考:
如,对放宽年龄的包括人员开放的岗位有限,并非开放所有岗位;放宽年龄只是高学历人士(硕博研究生)才可以享受;放宽报名年龄只是针对应届毕业生。
《调查报告》提出:这种看似进步的举措是否又意味着对于低学历、非应届毕业生的歧视?
软性限制也构成歧视
对比去年的统计结果,今年性别歧视岗位由去年的1203个增加至今年的1519个,主要是限于男性或建议男性报考。这些岗位主要集中于铁路公安系统、海事系统、出入境检查检疫系统、煤矿安监系统、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海关系统等。主要理由是岗位工作劳动量大、长期出差或出海等。
《调查报告》指出,这些看似保护关爱女性的措施,实际上限制了女性自由择业的权利,减少了女性的就业机会。
调查发现,与往年以硬性条件仅限男性报考的方式相比,今年大量性别歧视是以建议男性报考,从而暗示、排斥女性报名的软性限制出现。这种方式似乎更加温情脉脉、充满关怀。但其歧视危害并不因此降低。女性报考人员同样会因这些建议望而却步。同样达到了排斥性效果。因此,在本次统计中它同样被列入性别歧视的范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变味儿
虽然本次调查中没有统计出残疾歧视的状况,但残疾歧视问题应该关注。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200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调查报告》指出,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目的原本在于鼓励和督促用人单位积极招录残疾人,但如今却成为替代性措施——绝大部分用人单位宁可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肯雇佣残疾人。
北京益仁平中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结果显示,政府机关录用残疾人公务员的比例普遍低于上述法定要求,最低的只有0.39%。这表明国家机关在安排残疾人就业方面,低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标准。《调查报告》认为,国家机关不应适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而应积极履行法律规定。退而求其次,宁肯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对法律精神的实质违反。
报告指出,国家机关在公务员招录中,应按照1.5%的标准为残疾人预留岗位,将部分适于残疾人的工作(如文字录入适合下肢残障人士)定向招录残疾人,以保障残疾人担任公职的权利。(记者韩乐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