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目前中国有个不正常的现象,越是高收入的人群越是不想生孩子,边远地区反而好些。我在调研中发现很多30多岁的白领生不了孩子,习惯性流产。在女性特殊生理期就保护好她们,也是在保护她们的生育能力,保护了可持续发展劳动力的资源,因为劳动力再生产的核心就是‘生娃’。”彭光华说。
▶流产假期因公与否均适用同一规定
目前被网友热议的“流产假”并非横空出世。早在1988年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就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流产假时间在1989年9月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中也作了详细规定。
此次《征求意见稿》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两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时的《规定》和现在的《征求意见稿》并没有规定导致女职工流产的原因是因公还是非因公,而是均适用同一规定。女职工流产可以依法享有产假,但时间短于正常产假。”彭光华说。
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彭光华说,原劳动部1994年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就规定过: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所以无论是旧规还是新规,女职工生育包括流产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具有福利性、保险性。但是对于工作过程中发生女职工流产的,没有关于应当给予精神赔偿的规定。”彭光华说。
▶网友热议
将给女性就业带来危机?
@可退的后路:流产假期分4月内和外(流产),还要补贴医疗费,从正面看是对女性的一种保护,从侧面看企业又会进一步考虑用女员工带来的烦恼和压力。不知会不会对新一代就业女性带来更严重的就业危机。
@黄小编:多了8天的产假总比没多的好,生育保险支付生育流产费也是好事。有些人提了更多要求,但这让人担心对妇女的就业歧视增加,不如索性给男士也放几天陪伴产假,扯平。用人单位总不能不用女员工也不用男员工吧。
@蓝白-陆胤:又是一个看似保护女职工的法律,但只要由企业来承担成本的,都会转嫁到女职工身上,女性就业又多了一层负担,这层负担是女职工和企业共同承担的。为什么不是由国家来承担呢? 南方日报驻京记者 杨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