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交车上偷了一位盲人乘客的120元现金,扒手被当场抓获。依据今年5月1日实施《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银川)西夏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判决。据悉,这也是“扒窃入刑”后,银川市首例因扒窃被判刑的案件。
案件回放:惯偷公交车上下手栽了
今年43岁的陈某是一名盗窃惯犯,2011年7月4日,在一辆102路公交车上,陈某将手伸进了一位盲人乘客的口袋,盗窃现金120元,被当场抓获。
120元,可以说是陈某盗窃生涯中很不起眼的一笔“收入”,但让陈某没有想到的是,他没有像以往一样只受到行政处罚,而是被警方刑事拘留。近日,西夏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是该院根据今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办理的首例“扒窃入刑”案件。据悉,这在银川市也尚属首例。
据了解,陈某曾因盗窃于去年6月11日、6月22日,先后被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检方还指控,今年6月15日18时许,陈某仍是在102路公交车上,将一名女乘客的钱包盗走,包内装有现金1500元,银行卡等证件。
业内人士:扒窃入刑将起明显震慑作用
“案发时的盗窃数额不大,按照以前的法律规定,陈某可能仍被处以行政处罚。”办案人员说,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他的行为则构成盗窃罪。
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盗窃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盗窃罪。这个数额规定曾经从200元到500元又到1000元,对扒手的处理多采取劳教或治安拘留。现在则不管你偷了价值多少钱的财物,都可能获刑。这将会对扒窃行为起到明显的震慑作用。”
“对老百姓来讲,这是件好事。”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幽深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新法对扒窃行为将起到遏制作用,但遏制“仅是一段时间内,最根本的是社会综合治理如何配套”,否则一旦刑罚过度,则容易引发其他社会矛盾。(记者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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