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坪上,一座生动的五牛雕塑显得生机勃勃,离草坪不远的厂房前,许多货车正排队等着装货、卸货,厂区内一片繁忙景象。这是日前记者在浙江省杭州市溢佳香公司看到的情景。
谁能想到,就在3年前,这家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经历了债转股、工厂复产、重组失败等一系列困境,债务达13.97亿元。
让溢佳香公司浴火重生、恢复生机的,是司法重整。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下,通过执行以股抵债的破产重整计划,经过各方不懈努力,公司业务逐步恢复并走上正轨,重新获得了生机。
如果说危困企业是“重症患者”,那么司法重整就是浙江法院对他们实施救助的一剂有效“强心针”。
11月1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浙江企业司法重整报告会。“总结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我省法院司法重整经验,传播司法救助危困企业的理念, 对在当前形势下提振企业家信心,进一步发挥司法职能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具有积极意义。”浙江高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说。
敏锐把握 前瞻引导
今年1至6月,浙江新增中小企业5万多家,消失1万多家,尽管浙江省工商局表示,在浙江80多万家企业中,非正常倒闭的只有244家,但公众的 注意力还是放在那消失的1万多家上。作为中国民营企业的大本营,温州今年前三季度有42家企业老板跑路,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一些债权人及企业员工哄抢 财产,部分员工围堵厂房、堵塞公路甚至游行。然而,温州两级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却很少。浙江高院调研发现,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经营者对司法重整的意义和功 能认识不够,一些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积极性不高,司法重整案件的数量与实际可通过重整挽救的中小企业数量相比,只占较小比例。
在今年初全省法院院长会议上,浙江高院院长齐奇前瞻性地提出:“要关注可能出现的新一轮困难企业的涉案问题,在办理涉及困难企业的案件时,考虑 在司法主导下,走出一条具有浙江特点、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兼顾各方利益的企业破产新路子。”于是,浙江高院专门增设《涉企信息专报》,指导全省法院切实 提高司法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积极探索通过司法重整途径挽救危困企业。
依托市场 破茧化蝶
在重整案件审理中,浙江法院始终坚持市场化导向,注重通过市场化机制引入战略投资者,力求实现企业资源优化配置。同时,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充分尊重债权人、职工等利害关系人的意思自治,迄今尚无一例由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
“管理人是司法重整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一环,同时也是司法重整工作走市场化导向道路的重要体现。”章恒筑说。浙江高院高度重视发挥管理人的作 用,确定第一批48家机构进入名册,今年年底还将启动第二批管理人评审工作,扩大非中心城市管理人名额,并积极协调解决管理人履行职责中的具体问题。
企业破产保护的有益实践
短 评
现代市场经济中,破产法已经成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信用法制状况优劣的标志。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保留企 业破产清算制度的同时,增加了司法和解与司法重整制度。这种制度安排对于当前社会经济形势下,法院通过监督指导,帮助发生债务危机且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重获 生机有着重要意义。
浙江审理破产重整案件,尽可能挽救有继续经营可能的企业,使普通债权清偿率普遍高于清算条件下的清偿率,个别案件中甚至达到100%,有效保护 了债权人合法利益。不仅全额清偿了职工的劳动债权,还使企业在重整后获得了更好的发展。不仅有效化解了涉案企业债务危机,并且使企业资产和营业实现重组, 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地方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
司法重整案件涉及的利益群体众多,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相比,涉及更多更复杂的法律适用、商业判断和工作协调问题,对法院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 要求。浙江法院积极创新,充分发挥司法智慧,大胆探索出集中管辖、合并重整、债转股等方式,妥善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值得各 地学习借鉴。(记者 余建华 孟焕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