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3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为促进反腐工作,商务部今日就《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发卡企业不得协助持卡人以赎回等任何形式套现。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概念,并规定,发卡企业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30日内向工商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同时,备案发卡企业应由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意见稿规定,发卡企业应对购卡人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时间、地点、卡号、金额等信息进行逐笔登记。此外,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具备除兑付商品、服务以及充值以外的功能。发卡企业不得协助持卡人以赎回等任何形式套现。
同时,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以及借贷。
为增强履约能力,意见稿要求发卡企业应通过预收资金存管、同业担保、信用保险等方式,确保预付资金安全。其中重点发卡企业应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一个专用账户,存放、管理预收资金。预收资金存管银行应对预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专章规定了罚则。发卡企业如有不按规定备案等行为,将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罚及公示。重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未按规定变更、注销的,由所在地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今年以来,中国政府部门曾数次出台措施加强商务预付卡管理。5月份,央行等七部门曾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意见就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作出规定。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意见并提出,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
在此之后,中国人民银行10月28日就《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管理办法拟规定,购卡人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含)以上时,应使用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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