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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别让产假福利“掺假”

2011年11月23日 15:21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拟将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并规定了相应的产假待遇。

  不少评论人士担忧产假延长会使女性职业处境或者社会处境就会越发艰难。这种担忧看似有道理,却又经不起推敲。如果说产假助推性别歧视的话,那么是不是像美国一样,一天产假都不给,就能让女性的职业处境或社会处境好多了呢?更何况,担忧产假延长产生负面作用者忽略了产假本身给女性所带来的好处。都知道,产假越长,对于女性的身体乃至孩子哺乳等都是有好处的,那么,反对者又凭什么忽视这种利而只看到性别歧视之弊呢?

  因此,产假延长与否并非问题的关键,关键还在于用什么制度来配套,以保证产假期间的女性的合法权益不打折。否则,产假无形中被“掺假”,很多女性只能望假兴叹。特别地,大家还该注意到,对于晚婚晚育和难产产假的天数和待遇,原来的规定当中是有相关条款的,比如说晚育是在90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8天,难产再增加15天。而在现今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当中没有看到相关的说明,这是否意味着晚婚晚育还有难产等将不再享受增加产假天数的待遇了?难道晚婚晚育者还有难产者的产假是真的“掺假”了:看似整体增加了8天,但这俩群体的产假却减少了整整10天。针对这一变化,社科院一研究员解释为:“因为晚婚晚育在过去是一个少数人的行为,现在基本上所有人都是晚婚晚育,所以没有必要再加以特殊对待。”说实话,这样的解释听起来就漏洞百出,难道难产者也比以前多了?

  很明显,“没必要特殊对待”忽略了两点:一是国家出台法定结婚年龄、晚婚晚育年龄、难产假期等政策,从来都是基于广大女性的身体状况考虑,而非享受产假人数的多寡。换言之,女性该不该享受产假、该享受多长产假,并不该以他人是否在享受为依据——晚婚晚育者因为身体恢复慢,比一般婚育者多休息18天产假,是尊重科学、以人为本的体现;并不是说因为人人都晚婚晚育了,大家的身体恢复期就比原来短了。

  二是国家的福利水平在提高,享受福利者理当比原来多。这好比老年津贴制度,如果说因为现在老年人多了而没必要发老年津贴了,这种逻辑压根就是与公众所期待的构建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背道而驰的。说白了,不断提高国民福利是社会发展的刚性规律,产假作为一种社会福利,理应是越来越多,而不是找一些理由让其打折。

  在笔者看来,产假制度建设要遵循帕累托改进,即实施一项新制度,底线是不使任何人的福利受损,而至少让一个人获益;再退一步,就算有人利益受损,但至少总体上要让受益者多于受损者。依此出发,在多数人晚婚晚育的社会语境里,不应该出现“多数人的产假不增反减”。(邓子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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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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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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