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上午,26岁的张某在嘉峪关市驾车肇事撞伤一老人后,竟抱着撞伤不如撞死的扭曲心理,二次驾车将受害人残忍碾压致死。日前,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11月9日7时29分,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镜铁大队值班民警接到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话指令称:国道312线2891公里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报案人张某称其驾驶一辆皮卡车把一名60余岁老人撞死了。
民警到达现场后看到,在国道线上头南尾北停放着一辆车牌号为甘FA6081的绿色江铃皮卡车,皮卡车多处有碰撞破损的痕迹,被撞碎的玻璃及保险杠碎片散落了一地,但现场没有受害人。一个穿着红色工作服、白色旅游鞋的小伙子很轻松地说人是他撞的。
找到受害人的尸体后,民警对现场进行简单勘查,发现事故现场不是原始现场。于是民警向大队领导作了汇报。7时40分,嘉峪关市交警支队镜铁大队领导赶到现场并迅速布置警力实施交通管制,控制肇事驾驶员,并组织民警勘查事故现场。经勘查认为案情重大,且事故现场形态异常,疑点颇多。犯罪嫌疑人张某1986年出生,辽宁凌源县人,本科学历,现住玉门市城建区,平时在生活学习中接触过法律,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对侦查员的讯问镇定自若,面不改色,其对民警表示是一个普通交通肇事案件。
经对第一、第二现场的细致勘查、全方位研判确定:事故系肇事驾驶员驾车肇事后,又进行了二次以上的现场变动。之前作出的判断以及现场遗留物、车辆碾压痕迹、车辆拖痕、血迹痕迹、尸体情况等综合印证,肇事人张某有驾车肇事后又实施故意碾压致人死亡作案的重大嫌疑,决定由镜铁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和刑事技术研究所介入调查。
在交警、刑警、技术部门共同努力和强大的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如实供述了作案经过:11月9日7时许驾驶甘FA6081号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312线由北向南以每小时110公里的时速行至2891公里处时将被害人撞倒致伤,因“撞伤不如撞死”扭曲心理作祟,又驾车掉头对被害人二次碾压并将被害人向前推行至距现场以南825.5米处后,返回并伪造了现场,造成其肇事后被害人又被其他过往车辆碾压、拖拽的假象。(记者 高慧霞 通讯员 邓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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