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11月23日电 (王勐视)农网改造中,因草率砍树伤及无辜,经法院调解,施工单位承担了部分责任并作出赔偿。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就地调解一起砍树致人伤亡案。
白某系重庆市酉阳县后溪镇人,2010年7月其所在村组正进行农网改造施工,白某在砍伐自家门前一棵酸枣树时被倒下的树砸伤,一旁玩耍的孙子小白也被砸死。事故发生后,乡镇领导及派出所等部门协同调查事故原因,认定为意外事件。
白某及家人认为白某砍树系受施工人员的安排施工方应当承担责任,而将农网改造工程的发包单位、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负责人告上法庭,请求赔偿白某受伤及小白死亡造成的各项费用17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方无证据证明是农网改造的施工人员安排砍掉大树及枝丫,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后,白某及家人不服,向重庆四中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真分析双方举示的证据,发现双方举示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并不矛盾。一审原告举示的证据证明白某所砍的树属于农网改造中应当砍伐的树木,施工人员要求白某将树的枝丫砍掉,白某在取得施工人员的同意后决定直接将树砍掉,施工人员将原有电线放下后白某进行砍树,后事故发生。而被告举示的证据只证明了砍树是白某自己决定的,且白某在农网改造前就想把树砍掉。
只是被告否认白某砍的树属于农网改造中必须排除的障碍树,但从事故发生后村组对该树离线路的距离的丈量结果来看,该树属于农网改造中的必须排除的障碍树的可能性很大。
此外,据受害人反映,因白某没有照顾好孙子小白,一审判决也没获得赔偿,受害人家庭内部矛盾有所激化。承办法官遂赶赴事发地就行调解,通过耐心细致地为双方梳理证据脉络,分析诉讼风险,阐明情理法理,双方最终达成了协议,由施工单位一并赔偿受害方5.6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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