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记录
为偿还男友欠下的赌债,在地税局担任会计的同居女友采取隐瞒收入、虚列支出、虚报冒领等方式贪污挪用单位公款代替偿还,最终女友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男友也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判刑。
11月2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对涉案1800余万的“地税巨贪”刘迪贪污案的另一主角邬硕超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邬硕超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与其因犯赌博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一个地税局的“小会计”,何以能在10年间贪污挪用公款高达1800多万元?这其中的漏洞到底出在哪里?日前,记者在益阳市对此案进行了调查了解。
女会计10年贪挪公款1800多万
35岁的邬硕超是益阳人。2004年9月,邬硕超与在益阳市赫山区地方税务局担任会计的刘迪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3月开始同居。
2005年年初,邬硕超因在益阳市迎风桥镇参与赌博欠下60余万元赌债。事后,由刘迪挪用所在单位公款代替偿还。
现年38岁的刘迪系湖南沅江市人,中专文化,在益阳地税系统只是一个很不起眼的“小人物”。然而,据检方指控,就是这个“小人物”,不仅贪污挪用公款的手段多种多样,而且数额巨大,年均180万元,月均15万元,日均5000元。
9月13日下午,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迪贪污公款1720余万元、挪用公款123万元一案一审宣判,以被告人刘迪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迪于1998年至2010年担任益阳市赫山区地方税务局计划财务科经费会计。2000年7月至2010年10月,刘迪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多列支出、隐瞒收入、向湖南省财政厅虚报津补贴等手段,连续180次私开支票188份从赫山地税局工行账户取现、转账,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720余万元,所贪污的公款均被刘迪单独或与其男友邬硕超用于赌博、奢侈消费;采取私开支票转账的方式8次挪用公款123万元,用于刘迪父母所经营的新湘润滑油经营部从事经营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款1720余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123万元供父母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刘迪犯罪以后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刘迪贪污公款全部用于赌博、奢侈消费,造成国有财产损失近15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2005年在贪污、挪用公款犯罪行为败露未受处理后,仍大肆贪污公款,其主观恶性极深。根据被告人刘迪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主观恶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刘迪具有自首情节,对刘迪适用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小人物沦为巨贪源自制度漏洞
贪财、贪赌、放纵导致沦为阶下囚……记者了解到,此案开庭时,当听到检察官总结其堕落原因时,站在被告人席上的刘迪突然嚎啕大哭起来。
那么,排除个人方面的原因,一个地税局的“小会计”何以能够在10年间默不作声地贪挪公款达1800多万元?这其中的制度漏洞到底出现在那里?
聊起刘迪的堕落史,赫山地税分局一负责人声称“非常意外”。
据其介绍,赫山地税分局每年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都做得很有特色。2002年,该局还被评为全省预防职务犯罪先进单位。
“当年全省预防职务犯罪先进单位只有6个,我们单位算其中的一个。除此之外,我们每年都会被评为益阳市或赫山区的预防职务犯罪先进单位。”该负责人向记者透露。
然而,作为预防职务犯罪先进单位的地税局,最终还是出现了一个千万级的“蚁贪”。
这位负责人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可能是以前职务犯罪预防对象比较注重于在外收取税款的干部职工,而忽视了对机关单位干部职工的职务犯罪预防,使得长年在机关工作的刘迪有机可乘。
不过,这位负责人也坦言,地税局在管理上也确实存在漏洞。
“比如审计,原来规定审计只能由上级审计下级或者上级委托下级审计,本级是不能审计的。刘迪案发后,地税局将审计方式改革了,本级也可以进行审计了,这样就可以及时发现漏洞。”这位负责人对记者说。(记者阮占江赵文明 通讯员刘晓芬刘习书)
■沉思录
如果说身居要位之人大搞贪污腐败尚可“理解”,一些毫不起眼的小人物竟也能在10年间贪污挪用公款高达1800多万元,则着实引人深思。
首先,这无疑是一个家庭的集中沉沦。为了替男友偿还赌债、为了个人和家庭的奢侈消费、为了给父母提供经营性活动的资本,就可以无视国家的法律规定,随意贪污挪用公款,这其中全然没有家庭成员之间的约束和监督,有的只是利用和享乐。
其次,则是相关的制度监管存在明显的漏洞。按理而言,财务管理原本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但在益阳市赫山区地税局,一个女会计何以能够轻松地虚报津补贴、私开支票?相关的审批监督程序究竟又体现在了哪里?对此,有关方面恐怕需要进行更为系统、深入的反思,并作出更为科学、严密的制度应对。
这种“今天拿点钱,明天收点礼,好像蚂蚁搬家一样”的行为,被形象地称之为“蚁贪”,即“蚂蚁搬家式腐败”。
处于权力末端的“小人物”,凭借手中的权力,在长达三五年甚至十余年的时间里,几十次甚至成百上千次持续地贪污受贿,竟能累计起巨额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