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嘉兴11月24日电 (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秀舟 古剑)嘉兴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陆某因受贿,日前被浙江秀洲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经审理查明,陆某在担任嘉兴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嘉兴嘉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嘉兴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期间,利用其分管拆迁安置房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及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或索取多家建筑公司、装饰公司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等人所送的贿赂款、物,共计价值28.4万元。
陆某其实“很小心”,他数次听到风声,为掩盖罪行,又数次退还贿款。比如,2007年开始,陆某为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吴某在工程中谋取利益,陆续收受其贿赂款物共计14.6万元。但是2010年3月份,陆某听吴某讲检察机关在调查开发区工程领域腐败问题,非常害怕,为了掩饰犯罪退还吴某2万元。
但到了2011年春节前,陆某又收受吴某所送的价值4500元苹果平板电脑一部(后支付2000元);春节时又收受吴某所送代金券2000元。陆某和另外一个项目经理杨某的权钱交易也是如出一辙:先收了4万元现金和5000元代金券, 听到检察机关查案风声后退还4万元。另外,陆某和项目经理颜某、陆某的权钱交易过程也基本如此,收受两人贿赂款物共计价值9.28万元。另外,陆某还以借为名向某项目经理索要车辆,项目经理便将其购买的1辆桑塔纳二手车(价值4.7万元)直接过户给陆某,陆某予以收受。案发后,陆某家属退赃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8.4万元,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陆某能主动退赃并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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