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社会结构和阶层也发生了剧烈的变化。这种社会变革的规模之大、速度之快、波及之广、影响之深和势头之猛,在世界现代化历史上也是罕见的。伴随着这种急剧变革,我们的法治建设也面临着一系列重大挑战。
当前,一个重要问题是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却更为突出和紧迫。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社会将主要面临法律怎样有效实施的问题,而特别将面对有法律但秩序难以建立,有法律但正义难以伸张,甚至有法律但道德日益沦丧等更为严峻的问题和挑战。
人们一方面希望法律和法治能够解决发展中的公平问题,希望每个人都能分享到发展的好处,在热情地呼唤心目中理想的法治图景,而另一方面,很多人却又在不断地批评甚至嘲讽当前的法治状态,伺机打破现行的法制和制度体制,甚至试图通过一些极端事件来破坏社会稳定。特别是随着开放范围的扩大和互联网上博客、微博和BBS等信息传播手段的大众化、便捷化和互动化,在贫富差距逐步拉大、利益群体逐步形成的过程中,人们对待改革的心态发生了变化,对法治的信心有些动摇,一部分人特别是那些在改革中失利的人开始出现不满情绪。
时代决定心态,心态映照时代。转型期不同群体,特别是普通群体,在自身利益表达、博弈、协调以及制度化的利益平衡和修复机制比较薄弱,导致很多人产生不适应感、不公平感、困惑感等,造成过于严重的心理压力,也造成了社会的浮躁性、不稳定性以及极端情绪的宣泄。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这客观反映了我们在快速变革中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仍然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反映了当前很多地方对民生建设投入不够,财富、资源、机会分配不够公平合理,行政执法不够公平,消极腐败现象仍在滋生蔓延的问题,同时也反映出当前社会管理滞后,社会管理体制机制不够健全有效,社会管理方式不够灵活多样的问题。
但是,可以理解,却不可以宽容,更不可以听之任之。因为,在这样一种浮躁、焦虑和急功近利的心态影响下,潜藏着一种对法治建设的侵蚀。例如这种心态反映到司法行为中,表现为很多人无视司法权威,对法院判决持一种不支持、不信任、不满意的游离对立状态,甚至导致一些看似简单清晰的小事件,因为其背后隐藏利益的相关性和社会心态的复杂性,很容易演化成一个复杂难辨的大问题。
当一些人以暴力唤醒人们对该社会现象进行关注的时候,实际上不仅是在以个体的行为表达诉求和反抗,而且把公众对于法治的思考与讨论导向深层,什么是法治,我们要什么样的法治也需要引起反思。这迫使法学家、公众和司法体制回答在后法律移植时代如何构建我们的价值体系,以及如何平等有效地保护每一个人的尊严和权利。否则,当现行的法治和制度体系如果不能给公民一个及时可行的保护,在这种动荡和偏私的心态影响下,可能就有人逾越法律的边界,赤裸裸地选择用自力救济的暴力手段进行维权。
除了极端性事件,在当前官民冲突和贫富悬殊比较激烈的情况下,甚至一句不太得当的话,都有可能就会激发普通公众心底的不满情绪。而这种情绪一旦与社会上很多人对当前存在的不公平、个人发展困难、生活状况持续得不到改善等因素联系在一起,就容易演变成一种群体性怨恨。怨恨和暴力叠加在一起,将直接破坏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和期待,这不仅对司法和法治是一种严重伤害,而且会加剧整个社会的动荡和不安。
因此可以说,社会心态不是若有若无的,而是深刻并普遍地表现为人们的某种利益或要求并对社会生活有广泛影响的思想趋势或倾向。它不仅是社会发展融合的基石和要素,也是社会政治的晴雨表和风向标。因此,在社会转型期,培育健康的社会心态,对加强法治建设、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旗帜鲜明地提出社会心态建设,将其纳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整体建设的基本架构,使心态建设成为清晰的目标、持续的自觉努力和体系化的工程结构;用行动着力改进民生问题,切实加强以民生问题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着力加强教育、就业等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领域的改革,通过对各种利益关系、社会矛盾的调整和处理,促进社会心态良性发展;不断推进民主和法治,民主和法治是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保障,而公平正义是影响社会成员个体心态以及社会心态的重要认知与情感元素,这方面要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的职能作用,既要主动创新社会管理的基层基础工作,畅通社会表达渠道,健全心理疏导机制,又要以关键领域的社会管理创新作重点突破,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供法治保障;注重文化引领,建设和谐文化,引导人们用理性包容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观察与参与社会。
英国著名小说家查尔斯·狄更斯的两句名言值得我们谨记和汲取:“善良的人会把生活里的黑暗变成光明”;“我所收获的,是我种下的”。但愿我们能够清醒地意识到这样的道理,主动用行动代替抱怨,用宽容代替仇视,用沟通代替暴力,做一个善良的人,“把生活里的黑暗变成光明”。 (赵华军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