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对唇齿相依的贿赂腐败治理,如果出于某种功利化考虑而只强调单向打击,对行贿者或因取证需要、或因值得同情而“网开一面”,则势必会陷入“按下葫芦浮起瓢”的治理困境。
“我只是行贿,为什么判得比受贿还重?”近日,“粤北首富”朱思宜案二审开庭,朱思宜认为一审法院判刑16年过重,当庭请求法院改判。
表面上看,行贿比受贿判得重,似乎违背了法律惩治贿赂案件的普遍规则,这也正是朱思宜喊冤的最大“看点”。细加勘查,不难发觉其喊冤只不过是一种博取同情的技巧而已。
朱思宜为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曾先后5次送给时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巡视员、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成勇人民币20万元。最终杨成勇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行贿者朱思宜却被判16年,确实超乎常人预期。
一审法院对朱思宜刑责的认定,是建立在其一系列行贿事实基础之上,而不是针对其向杨成勇一个人行贿所作的判定。办案过程中,这位首富就曾扬言,“我不仅送给(原韶关市公安局局长)叶树养200万元,我还贿赂过30多个厅级干部呢!”一审法院也认定,朱思宜个人行贿数额多达220万元,同时还要承担其单位行贿1693万元的责任。在“一对多”的贿赂案件中,行贿者的总处罚与单个受贿者的处罚根本不具可比性。
从法律上判断,一审判决也并未违背量刑标准。对于行贿罪,刑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单位行贿罪”的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行贿的动机、数额、手段、次数、人数、后果等多方面考察,朱思宜被两罪并罚16年并无司法硬伤。
既然如此,被判重刑的行贿者为何要喊冤呢?笔者认为这与当前整个社会的司法背景有关。近些年在司法惩治贿赂腐败案件中,出现一种“只罚小姐不罚嫖客”的现象。有统计数据表明,在近年来的反腐败工作中,行贿案件真正能进入司法程序的,不到受贿案的5%。例如郴州腐败案中,16次向郴州纪委书记行贿的黄生福3次被传唤3次被释放;安徽“阜阳中院”腐败窝案中,一些行贿者却戴着买来的“乌纱帽”连任法院院长;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案中,“行贿状元”陈族远行贿3200万元却一度被取保候审未被提起公诉。
问题是,司法对唇齿相依的贿赂腐败治理,如果出于某种功利化考虑而只强调单向打击,对行贿者或因取证需要、或因值得同情而“网开一面”,则势必会陷入“按下葫芦浮起瓢”的治理困境。在这方面,无论是我国历史上对行贿受贿一并治罪,还是意大利、新加坡等国家规定行贿受贿同罚,都具有借鉴意义。 (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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