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刘峰挪用近200万元公款购买商业门店,购买股票及理财产品,近日被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刘峰,原系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2月被解聘,2011年5月24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6月7日逮捕。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峰原系酒泉地区现代农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农业)董事、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煌种业)副总经理,现代农业与敦煌种业系母子关系。
2006年6月12日,敦煌种业、现代农业与成都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大业)签订协议:成都大业以其苜蓿草饲料产品抵顶现代农业同等金额的借款。现代农业经理、敦煌种业董事长王大和指派刘峰负责销售工作。因敦煌种业无销售资格,被告人刘峰与景泰新西部草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何某签订代销草产品协议,并共同在一家银行开设专门存储草产品销售款的账户。从2007年6月份,被告人刘峰安排敦煌种业协助人员及其妹夫李某分别从成都大业所属子公司甘肃大业(高台)公司、酒泉大业公司提取草产品进行销售。销售环节主要由景泰公司何某负责代销、代收款,李某部分自销并收款。草产品销售后,被告人刘峰要求将代收款、自收款、客户直付款335.43万元直接打入其开设的账户卡中。
被告人刘峰收款后,于2007年5月14日提款27万元用于购买商业门店;同年5月31日和7月18日分两次提款99.5万元用于购买股票;2008年8月30日提款67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同年10月14日提款6万元用于个人经营的矿业公司注册验资。共计将199.5万元公款用于个人营利活动。案发后挪用的资金已全部归还,控方认为被告人刘峰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峰在担任酒泉地区现代农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负责销售公司草产品的职务之便,将销售款199.5万元不交公司财务入账,指使他人存入自己的银行卡,用于个人营利活动,酒泉地区现代农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挪用数额巨大,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记者 高慧霞 通讯员 薛琰 王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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