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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者获刑重过受贿者案件频现引争议 专家析因

2011年11月30日 09:5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我只是行贿,为什么判得比受贿还重?”近日,原全国人大代表、“粤北首富”朱思宜案二审开庭。朱思宜认为一审法院判刑16年过重,当庭请求法院改判。

  行贿比受贿判得重,这似乎违背了法律惩治贿赂案件的普遍规则。然而,法律学者、反腐专家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行贿本身并不值得同情,刑罚的判处应当综合考量各种案件情节,哪一方占主导不可一概而论。

  朱思宜博网友同情

  9月15日,朱思宜案在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韶关宜达公司因行贿1693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处罚金800万元;宜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思宜个人行贿220万元,犯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而相较之下,该案所涉大小政府官员的处罚大多没有朱思宜重。

  二审中,朱思宜当庭提出一审判刑16年过重,引发广泛关注。

  大多数网友对朱思宜受重罚“鸣不平”。网友“云真山人”说:受贿是根源,行贿是表征,对受贿的处罚理应比行贿重。甚至有个别网友认为,朱思宜之所以被重罚,是因为他供述了“曾经打点数十位厅局级官员”。

  无独有偶,近日,北京药商王尊合在4年多里,先后向多家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所负责人行贿,被判刑15年,而这一刑期也高于他所行贿的对象。

  判轻判重要看情节

  针对接连发生的行贿人获罚超过受贿人案件,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纪检监察学会副会长任建明表示,“一点儿也不奇怪”。对于这类判决之所以引起网友“围观”,任建明称,是由于“过去立法、司法惯性造成的认知错觉”。

  行贿与受贿本是一个根上长出的两朵花,二者相伴而生。我国刑法也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可处以拘役至无期徒刑的刑罚,并可没收财产。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多方面因素影响,打击受贿和行贿犯罪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现象,受贿的查办得多,行贿的查办得少。有人将这种现象概括为“只抓小姐不抓嫖客”。

  “实践中,由于执法、司法部门没有配足相关的侦查权限和力量,对行贿线索的发现往往局限于检举、揭发,导致对这类案件的查办少之又少。”任建明说。

  具体到朱思宜案,任建明认为,判决结果在“情理之中”。一是朱思宜行贿数额特别巨大;二是朱思宜“一对多”行贿,每名受贿者收受的数额可能并不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根林同样认为,朱思宜被判重判,“没有什么可大惊小怪的”。“尽管刑法规定对受贿的刑罚重于行贿,但这只是一般原则。具体到个案,还要考虑很多案件情节。”梁根林认为,媒体大量报道朱思宜案,有“过度炒作”之嫌。

  谁占主导“很难说”

  事实上,网友对朱思宜表示同情,更多地表达出对公权强势不满的隐秘心态。尤其是朱思宜在法庭上辩称:不行贿就要受刁难。

  公众认为在行贿受贿关系中,官员理所当然属于强势的、主动的一方。任建明认为,这是“一种未加反思的思维定式。”

  任建明说,市场经济催生出一批以收买官员为自己制造交易机会的“特殊商人群体”。这些人脑中的规则就是,“有钱可以搞定一切”,想尽一切办法腐蚀官员。

  “在腐败案中,行贿方完全有可能占主动地位,尽管从概率上说,官员占主导地位的居多。”任建明表示,朱思宜案的量刑表明,执法、司法部门加大对行贿者处罚力度的新动向。

  除了执法层面的调整,任建明认为,更应该从立法层面对刑法进行修正。他说,国外刑法通常对行贿受贿采取“平等对待”,在一个条款中规定了相同的刑期。“而我国采取分别对待,行贿罪的处罚明显低于受贿罪,这造成了实践部门厚此薄彼的倾向。”(记者 卢杰 实习生 郭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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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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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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