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推手现象在我国颇为引人注意,已引起政府重视,而相关具体规范却没有及时出台。如何规制商业网络推手现象呢?对此,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胡凌在《法商研究》上发表文章《商业网络推手现象的法律规制》中指出:
对商业网络推手现象的规制并不是简单地制定新法或将之纳入既有的法律框架之中,而是要动态地分析其成因和规制效果。因此,我们可以从对主流网站的规制入手,通过大幅度提高侵权责任来加强网站自我规制的动力和能力,通过重新塑造商业网络推手活动的平台和范围逐渐对之加以限制。
笔者认为,在对商业网络推手现象的规制手段中,对主要网站和网络公关公司的事后明确而严厉的惩罚是最为稳妥和有效率的方式。这不仅可以在繁杂的商业生态利益链中为各利益相关者提供强激励,在一定程度上压缩网站和公关公司的预期收益;而且可以促使公关行为进一步向传统广告回归,激励网站区隔不同信息,引导用户行为,减少商业网络推手现象的发生,尽量避免实名制认证或专项整治活动的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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