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市汇川区6名村民组长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建设的情况下,以检举相威胁,索取违法建房人13万元。11月29日,汇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6人被分别判处2年零5个月至3年零2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经审理查明,6名被告人均为村民组长。2009年11月,被告人吴久君获悉曾某在大连路航汽厂铁路桥边修建违法建筑,遂以占用鱼芽社区土地为由找曾某谈“土地赔偿费”的问题。曾某没有理睬,吴久君便向村组织提出以村组织的名义要求其支付“土地赔偿费”,但遭到村领导的拒绝。
在此情况下,吴久君便邀约、组织、安排包括另外5名被告人在内的25人,来到曾某的违法建筑工地提出赔偿要求,同时向行政执法部门检举曾某的违法建房行为。曾某迫于威胁,于2009年12月与6名被告人达成协议,以违法修建的两套住房作为抵押向他人借款13万元支付给6名被告人。
汇川区法院审理认为,6名被告人身为村民组长,不仅不尽协助基层组织管理社会事务的职责,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反而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建设的情况下,以检举相威胁,索取违法建房人13万元用于个人旅游消费,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中,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7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5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贵州都市报 李小刚 记者 唐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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