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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劳务工:劳务派遣泛滥 感觉像“二等公民”(2)

2011年11月30日 17:51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从“根”入手:遏住蔓延势头

  我国于上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出现劳务派遣。直到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才填补了我国劳务派遣的法律空白。然而,劳务派遣在我国并没有因为立法得到规范和限制,反而出现激增。

  黄乐平认为,法律关于劳务派遣“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规定过于原则,对劳务派遣领域界定模糊,为社会滥用留下了可乘之机。如“辅助性”,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属于辅助性工种;但在汽运公司,驾驶员又属于主要工种。

  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过低。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王建平律师说,劳动合同法只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良莠不齐,常有一些派遣单位因经营不善倒闭或卷款潜逃,导致劳务工难以维权。

  政府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违法劳务派遣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如果切实监管和惩处,劳务派遣根本不至于如此‘膨胀’。”谢良敏说。

  一些地方和单位也已关注到劳务派遣滥用现象,并正在探索规范劳务派遣的途径。如《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明确劳务工可当选职工代表;即将施行的《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需存储不少于50万元的初始备用金,用于劳务工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等。

  专门从事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易才集团,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劳务派遣,关注劳务工在工作中的满意度,并跟用工单位一起协商,推出提高劳务工满意度的“共管”模式。

  业内人士呼吁,根治劳务派遣必须从根子上入手。立法上要明确使用劳务工的范围和种类及禁止情形,建立和完善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标准。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要按准入条件对现有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全面的清理审查,对于非法派遣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表示,将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前置审批、劳务派遣岗位的界定以及违法使用劳务派遣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并提出规范意见。(记者周婷玉、陆文军、涂铭、李兴文、黄浩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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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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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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