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四川)内江中院对李国庆涉黑团伙案进行宣判。一审以李国庆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行贿罪、故意伤害罪等八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62万元;被告人刘定胜、田云刚、黄勇等11人分别被判处18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现年40岁的李国庆,被捕前系资中县重龙镇文庙口村1组组长。法院审理查明,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以来,被告人李国庆等人从砍伤生猪贩子张某开始,不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逐步形成了一个以李国庆为组织、领导者,刘定胜、廖涛为骨干成员,黄勇、李虎、田云刚等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李国庆等人购买砍刀等凶器,利用其村组干部身份,依托鑫马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向个别领导干部行贿80万元;虚构合同诈骗国家集体财产280余万元;串通投标,违法承接建筑工程标的逾千万元;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非法获利20余万元,以及采取偷逃税款等方式敛聚钱财,用于该组织进一步发展,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等。
该组织先后寻衅滋事9起20余人次,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价值8.5万余元,故意伤害致1人重伤、3人轻伤、多人轻微伤,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社会稳定。法院审理认为,以李国庆为组织、领导者的犯罪团伙,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和危害性特征。遂作出上述判决。(蔡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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