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日对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劫持肇事人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审理,被告人田某某被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2011年2月18日,田某某与冯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冯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3月23日,两人在无锡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滨湖大队华庄中队协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肇事人冯某某拒绝了受害人田某某提出赔偿人民币10万元的要求。田某某一时激愤,突然手持一美工刀片将冯某某劫持。在场人员劝阻无效后报警,特警将田某某制服并成功解救人质冯某某。田某某随即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以涉嫌绑架罪批准逮捕田某某,法院认为检方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但指控罪名应予变更。被告人田某某因对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处理不满而提出巨额赔偿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因此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记者顾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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