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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最大毒豆芽案5被告获刑 审判长详解裁判依据

2011年12月05日 09:2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12月2日,辽宁沈阳新豆芽重新上市。巧合的是,和平区法院也在同一天对沈阳最大一起毒豆芽案(本报案件版曾于2011年4月20日以《工商质监农委皆称毒豆芽”不归我管“》为题作过报道)作出一审宣判:生产者、销售非食品添加剂者、打工者同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到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0万元到2万元不等。

  5被告人合伙生产毒豆芽

  法院查明,被告人蹇明志、杨桂荣系夫妻关系。二人从辽宁北镇来到沈阳,自2008年8月起,在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乡后赛村租用一民房,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生产豆芽并销售。2010年6月13日被媒体曝光后,二人继续租用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乡下河湾村一平房,雇佣被告人闵国成、蹇明会继续使用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及防腐剂等添加剂生产豆芽,并将豆芽销售至沈阳市南五蔬菜批发市场等地,从中牟利。

  被告人张显君自2009年年初至案发时,在明知的情况下,有偿向蹇明志等人提供各类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植物调节剂、防腐剂等添加剂。经沈阳市产品质量检验院检验,从豆芽中检出尿素、6-苄基腺嘌呤、恩诺沙星;浸泡液中检出尿素、6-苄基腺嘌呤、连二亚硫酸钠。2011年4月8日,蹇明志被警方抓获,并现场查扣已生产尚未销售的豆芽约2000斤。

  审判长详解裁判依据

  法院认为,五名被告人结伙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蹇明志、杨桂荣、张显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闵国成、蹇明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结合本案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持续时间、销售范围、销售数量及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具体情况,判处蹇明志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杨桂荣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张显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闵国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蹇明会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蹇明志、杨桂荣、张显君当庭表示上诉,闵国成、蹇明会表示不上诉。

  据主审此案的和平区法院刑庭审判长李秋平介绍,对3名主犯之所以处以高额罚金,是因为该黑加工点从2008年开始每日大约生产豆芽2000斤左右,每日获利2000元计算出来的,就是要通过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彻底剥夺其再犯罪资本,对其他制假者也会起到法律震慑作用。

  而对销售非食品添加剂者给予重判,李秋平解释说,张显君在新闻媒体曝光后仍继续向蹇明志销售非法添加剂,犯罪故意明显,与蹇明志等人构成共同犯罪。

  闵国成、蹇明会均为打工者,一个负责在市场批发销售,一个负责给豆芽浇水,他们同样获刑。李秋平说,打工者在明知情况下参与制假,成为食品犯罪的“帮凶”,同样要依法领刑,“听话”和“谋生”不能是打工者的“免罪牌”。所以打工者也要注意,不要给涉假老板打工了。

  沈阳危害食品犯罪全判实刑

  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张素燕介绍,今年前11个月,全市法院共受理了59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审结31件。从判决结果看,涉案被告人,无论是主犯还是从犯,均判处了实体刑,贯彻了从严、从重处罚的思想。

  张素燕强调,目前全市法院掌握的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判罚尺度是,坚持高压态势,从严掌握刑罚尺度,杜绝以罚代刑、重罪轻判、降格处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或免刑的,要层报高级法院审查。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职务犯罪亦要依法严惩,严格缓、免刑的适用,同时不断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记者张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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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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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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