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本想寻一株桂花树种在自家庭院,却以6500元的价格购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从而付出昂贵的代价。近日,浙江平阳法院一审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兰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方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元。
胡某,今年44岁,平阳县山门镇人,因为想在自家的庭院里种上桂花树而特地前往平阳县维新乡的山上寻找树种,却意外发现当地村民包某家边上长有一棵自然生长的红豆杉。这棵红豆杉树径达40厘米,树高约7米,都已经长到房子的顶上去了。胡某看了很喜欢,便四处打听卖主的情况,为了购买这棵树,又多次前往该村与卖主进行沟通。因为胡某只会说闽南话,而包某说的是温州方言,两人存在沟通障碍,于是胡某找到了兰某充当翻译,又请了当地村民方某作为介绍人,最终谈妥以6500元价格向包某购买一棵长在其房子旁边的野生南方红豆杉。2010年11月7日至9日,被告人胡某雇请工人对该红豆杉进行采挖。2010年11月9日,该棵红豆杉被挖起后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平阳县森林案件鉴定小组鉴定:被采伐的红豆杉为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案发后,2010年12月9日,被告人胡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2011年2月21日劝被告人兰某、方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红豆杉1株后进行采挖,被告人兰某、方某从中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被告人胡某犯罪后能自首,并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兰某、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上列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张国亮 通讯员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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