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北京)海淀区苏家坨镇综治办主任沙乃军,伙同原徐各庄村党支部书记刘振水,采取虚增工程报价支出的方式,侵吞国家拨款10万余元。昨天,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沙乃军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判决刘振水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在庭审时,沙乃军表示,他认为刘振水给钱是因为他具体负责徐各庄工程,在领款、验收等工作中能给刘振水方便,后来工程挣钱了,大家都沾点光,上述的钱款属于好处费。沙乃军将上述钱款用于日常花销。
市一中院认为,沙乃军、刘振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合伙采用虚增报价支出的手段,侵吞国家财产共计10.8万元,二人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刘振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与其所犯贪污罪并罚。法院终审判处刘振水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判处沙乃军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记者 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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