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
按照WTO裁决修改国内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立余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中国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对国内法的立改废工作,不限于中国入世前后的一段时间,还体现在中国入世后根据WTO裁决的法律修订上。
在美国、欧盟和加拿大诉中国汽车零部件措施案中,中国政府取消了对汽车零部件按其国内用途征收关税的措施。在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案中,中国立法机构废除了《著作权法》原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修改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在美国诉中国出版物案件中,尽管这一案件涉及中国政府对文化产品的管制、涉及公共道德而被认为是敏感案件,国内有关部门对是否执行该裁决、如何执行该裁决曾存在较大分歧,但国务院采取了修改、废除有关措施的执行方案。中国政府在合理执行期限内修改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出版管理条例》,删除了被WTO裁决违法的内容。世贸组织规则、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法治影响的力度,由此可见一斑。
迄今为止,中国在W T O争端解决机制中共参与了106起案件,其中主动提出申诉的有8起,被诉23起,作为第三方参与了75起其他成员方之间的案件。在上述案件中,中国有胜有负。中国政府对W T O作出的对我不利裁决坦然面对,并且及时采取措施调整了国内相关法律和政策。
贯彻透明度原则
改变行政管理方式
在中国入世条件中,中国作出了透明度承诺。《中国入世议定书》第2(C)条规定:“中国承诺只有那些公布的、且为WTO其他成员、个人、企业等能够方便了解的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有关或有影响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才会得到实施。”
透明度,在很长的时间里,对中国人来说,是一个陌生词。在过去,中国大部分的外贸规定是内部文件。在中国入世前,仅当时的外经贸部条法司负责清理的就有“内部法规”110部,规章类的“内部文件”195份。那么多理应公开的法规文件居然都作为“内部法规”和“内部文件”实施,现在看来简直不可思议,但是,以前人们对于内部“红头文件”秘而不宣,习以为常。WTO所要求的“透明度”义务使我们摒弃了靠内部文件、领导人讲话管理外经贸的时代。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入世以来,仅《国务院公报》公开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行政措施就多达4500多件,商务部则通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履行《中国入世议定书》要求公布与贸易有关的部门规章及措施等的义务。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及商务部条法司等,分别通过多种渠道听取公众对法律法规及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意见。
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是中国政府在透明度方面制度性的进展。
告别诸侯经济
全国范围内法制统一实施
在透明度之外,法制统一实施原则,在中国加入WTO后,有了长足进步。WTO对法制统一不仅有实体性要求——统一、公正并合理地实施,而且还有程序性要求——就统一实施问题建立国家监管机制,以便个人或企业投诉。
由于中国国土面积大,过去,有的地方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各自为政,税费不统一,被批评为“诸侯经济”。加入WTO之后,全国实行了统一的贸易制度,而且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要承担中国在入世时承诺的义务,这确实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不仅如此,国内各区域间的贸易壁垒也因此而取消了。
在入世前后掀起的法规清理大潮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确定了清理三原则:法制统一、非歧视、公开透明。
2004年6月,为解决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的地区封锁问题,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阻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进行清理。清理出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文件385份。其中,修改文件40份,拟修改文件18份,废止文件327份。
监督行政行为
司法审查制度得以完善
W T O将司法审查规定为成员方国内法律救济的必备方式,根据W T O规则建立并执行司法审查制度是成员方的一项国际条约义务。中国政府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曾就司法审查事项作出专门承诺。
2000年,一条引人注目的规定出现在了新修订的《专利法》中,即规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确权和宣告无效均由人民法院终审。2001年新修改的《商标法》也删除了有关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裁定为终审裁定的规定,增加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而过去,法院被认为缺乏专业性而不应涉足此领域。
这两条规定绝非偶然,它是WTO规则催生的结果。在入世前,中国就开始了对原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审查制度的修订工作,将原来不属于法院司法审查范围的相关事项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为了履行承诺,最高人民法院清理、废除了约20个与WTO协定不一致的司法解释,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相关司法解释。如于2002年颁布了《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人民法院审理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重要司法解释。2002年12月3日又公布了《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所有这些举措意味着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内涵上更加丰富、在外延上得以拓展。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刘敬东说,行政法治上的这些进步不仅仅对国际贸易案件产生直接影响,W T O关于“统一、公正和合理”实施法律的原则标准对于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制度设计和执行所产生的影响将是全局性、长远性的。在这方面,我们还任重而道远。 □本报记者万学忠张维